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被撤销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基本原则,而不论这个法人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的,也不论其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此外,如果双方已离婚,且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的,则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离婚后,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
企业贷款流程:
1、企业需要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包含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同时需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资料;
2、银行在收到企业的贷款申请后,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
3、对于通过贷款审核的,银行会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网点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其他事项;
4、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银行就会按照合规规定发放贷款,获得贷款资金后,借款人按照银行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即可。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法规定,就有效---即法无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3、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仅是在新老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形式,即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老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内效力表现在: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新合伙人虽然与老合伙人一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合伙人依据双方的“新合伙人不承担入伙前债务”的约定,就其承担部分向老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