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据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的情形。公司清算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水平,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甲方对公司进行全面整合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2008年月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所发生各类账目进行清算。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达成如下清算协议:
一、因乙方经办甲方承建工程建设,双方之间多年之间互有为对方支付、代垫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钱款现象,且双方之间账目不清,给甲方公司财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1、因工程甲方已为乙方支付、代垫工程款、材料款,乙方对此数额没有异议。
2、因?工程乙方已为甲方支付、代垫工程款、材料款,甲方对此数额没有异议。
3、对于上述款项结算,由双方出具结算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予以认可。
二、本次清算为最终决算,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原双方互相所签署的(2008年月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程量清单、借据、协议等自动失效。
三、甲、乙双方承诺:此次清算所有工程账目及其他事宜均已核算完毕,正确无误,无任何遗留事宜,甲、乙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调解、仲裁上述法院等问题。在协议生效后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清偿完毕,与甲方及公司无关,并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愿意按协议严格履行。对于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发生争议的,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邮箱:邮箱:
甲方是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1、以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为日,此前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此后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乙方承担。
2、属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在股权转让后由乙方代为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
4、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如由此产生诉讼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股权转让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转让,则本协议作废。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看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若有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在公司股东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前产生的债权由原股东享有和追偿,并且承担相应的债务;
3、提交资料之后产生的债权由购买方享有和追偿,并且承担相应的债务;
4、属于转让方承担的债务,若在股权转让后由购买方代为承担的,购买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5、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当天,转让方应将其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等移交给购买方保管和使用;
6、如果双方有一方违约的,那么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依照股权转让的价款按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诉讼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股东内部债务承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相关股权转让等事项没有按照协议完成的话,那么协议就作废,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所以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不承担公司的债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是的,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