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对公司的诉讼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除外。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欠股东钱是可以起诉的。具体而言,这属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法律对此的规定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告股东。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起诉。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的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我国公司法人被起诉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据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的情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涉及的是双方的利益纠葛,仍属于传统民事侵权领域。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而非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以派代表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