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个人债务对公司有影响。
第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发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与其个人无关。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则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法定代表人因个人事务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法人欠债一般是不会连累公司股东,股东只在以下情形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人的个人债务不会连累公司。这里的法人通常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并没有任何联系,不会影响到公司。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一般让公司独自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不负责公司的债务。
根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的。
总公司的债务能够由分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所以它的财产也是属于总公司的,需要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相当于总公司手脚的延长,分公司所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