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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9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进行重组的,不影响企业对债务的承担,债务具体怎样处理,依据重组方案规定而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 100人看过2024-01-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
    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
  • 100人看过2024-01-19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在债务对于公司来说是债权,债权人可以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100人看过2024-01-19

    债权有六种形式,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 100人看过2024-01-19
    我国《民法典》(2024生效)根据债的产生,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是债的四种类型。企业债权指的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在企业开展民事行为的活动中享有的债权。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 100人看过2024-01-19

    “我国《民法典》根据债的产生,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是债的四种类型。企业债权指的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在企业开展民事行为的活动中享有的债权。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 100人看过2024-01-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

  • 220人看过2024-01-19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1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后,代持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19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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