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通过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还有如果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原注册资金**万元,现减资为**万元,原股东承诺以原注册资金对减资前的债务提供担保。(全体股东以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包括隐形债务)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可以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要求清算组必须三个人以上,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未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通过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还有如果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同理,法定代表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在公司增资的时候,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协助股东的董事、高管有责任。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负有责任。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
当然是需要的,但是所有的债款都是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所有债权人都无权向股东要求用个人资产偿还。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一)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当公民,正当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持有股份。
(二)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
(三)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四)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正当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职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入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典质流动。
(六)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臵权,典质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七)如有违背上述1至6条声明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声明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
(一)债权,债务范围:20××年××月××日-20××年××月××日之未结清之债权,债务。
(二)登记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20××年××月××日-20××年××月××日)。
(三)登记地点:××省××市××镇××村。
(四)登记凭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