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欠个人的也会一起清算。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2、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过多还不起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然后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条件: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丧失偿付能力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况。它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手段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或者主要债务的,是连续的。
有限公司倒闭后只能用现有资产依法偿还债务了,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欠债被起诉后可能会有如下后果:
1.会被处以滞纳金、债务人承担违约金。
2.经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款的,计入信用黑名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会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分公司承担。
不是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法律上是允许的。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