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具体管辖如下: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的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5)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7)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8)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3)销售公告,在45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司注销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查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之后可判令清算义务人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范围为限对公司注销后未处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包括有关文件内容中注有“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字样),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
只要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足额出资,就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
股东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解散不做注销超过时间会自动注销,但会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
第一,除因公司分立合并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销的,都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故经营者退市时不办理工商注销程序,则今后公司发生诉讼时就会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诉讼责任。
第二,如公司在工商年报的时间内完成注销程序,则还应按时参加企业工商年报。若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工商年报,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如果公司税务不注销,也不零申报,公司将被列入非正常户,被列入非正常户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会影响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另外对非正常户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行贷款买房、移民、出境旅游等都会受到限制。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不一样的。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