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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未发生中断,保证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前述情形无需再讨论。此处要讨论的保证债权,应是未过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该规定,一般保证的主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既使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并使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诉(申请)的,由于无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担保。在有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主债权依法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限或者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同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如果裁决需要执行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通说认为债权人不能就已诉事实再提起诉讼,其实质为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之债权。这与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该种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之情形。因此,只有对主债权(务)的裁决生效后,才有可能出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超过需要探讨附属其的一般保证之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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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24
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附属其的担保如何处理,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物的担保的处理,仅有间接规定。
对保证担保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作何处理,:“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主债权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提出抗辩,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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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24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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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24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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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看过2024-01-24
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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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4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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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24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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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24
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如在引言案例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为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主合同。通说认为,附属性体现在成立、处分、存续和消灭等四个方面。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物权合同,无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为债权合同,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日期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并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它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因此,债权人依法获得生效裁(判)决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归为消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强化债权人的“时间观念”,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债权的清晰和确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务)并不消灭,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成为学者所说的“自然债权(务)”,债务人自愿已履行的,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债务人也有权拒绝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已过的,不影响债权(务)的存续,更谈不上消灭,但债务人由此却享有了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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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4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对于债权,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未作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再次,建立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也就是说,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该规定是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为前提的,否则其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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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4
应当说,债权保全是债的一般担保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债的一般担保为广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生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切民事法律手段。它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这三种民事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债的特殊担保为狭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其担保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民事责任制度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最普遍的形式。法定或约定的债务不履行,即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其法律强制力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债的保全,是在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时,法律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由此可见,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债的保全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与债的保全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综上所述,在广义的三种担保制度中。民事责任着眼于债的履行之后,债的保全着眼于债务履行之中。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民事责任和债的保全这两种一般提保落空的情况,因而使债权难以实现。所以,在历史的发展中,出现了债的特殊担保制度,使之在债的关系缔结和产生之初,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以人的信誉和物作为担保,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不履行时,即以担保人的财产和担保的财产履行债务。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