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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25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 152人看过2024-01-25
    企业由于借入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对长期借款费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而借入的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2、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所借款项除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3、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 143人看过2024-01-25
    《民法典》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围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 138人看过2024-01-25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
    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五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
  • 236人看过2024-01-25
    可以。合同无效即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88人看过2024-01-25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3、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4、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151人看过2024-01-24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134人看过2024-01-24
    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同时也对能够转让的债权作出了以下限制: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应当是与人身没有密切联系的,比如借钱产生的借贷合同。而相对的,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权不能转让,如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可以是明确规定绝对不能转让,也可以是附条件的不允许转让,但是只要是当事人符合法律的约定都有效,如果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而将债权转让,则该转让无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 142人看过2024-01-24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 170人看过2024-01-24
    对于企业来说,债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其中,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对外筹措的长期借款为企业主动承担的债务,是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筹措并能够利用战略发展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主要对应企业购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而筹措的资金。短期借款则是企业为了应对短期资金不足而向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如企业为现金周转或偿还债务等而筹措的资金。应付部分则一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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