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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25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主要有随着债权产生而产生,主要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 135人看过2024-01-25
    1、以遗产作为抵押的,以抵押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由债务人偿还。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30人看过2024-01-25
    当事人因为债务产生纠纷的,债权人具有的权利包括:请求债务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债务的权利;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以及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的权利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127人看过2024-01-25
    目前,我们还不允许注册讨债公司,如果以这个名义注册,肯定是通不过的,并且这个行业也很容易滋生犯罪,恐怕也不合适合法的注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 266人看过2024-01-25
    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东西进行抵债。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决定拿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的。债权人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并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在判决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拍卖等形式来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 149人看过2024-01-25
    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房子归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将房子作为抵押,如果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以房子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343人看过2024-01-25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150人看过2024-01-25
    1、将遗产继承人或者保管人列为被告。
    2、如果债务人死亡的,债务消失,债权人丧失债权请求权。另外,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 203人看过2024-01-25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130人看过2024-01-25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
    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
    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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