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或有债务,是收购方关注的另外一个债务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债务问题也要妥善处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向员工有借款,或员工名为持股,实为借贷,内部债券等等,这些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否则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资的泥潭,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当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分公司可以帮助其进行财产清偿。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法人的个人债务不会连累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并没有任何联系,不会影响到公司;
2、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一般让公司独自承担;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不负责公司的债务,所以公司不用清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
根据年月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已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作如下说明:
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偿付的债务为万元,截止年月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未清偿完债务的,应说明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减资前的债务,各股东以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仅此确认,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章(法人投资者盖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