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直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因为实际控制人虽无股东之名但却行股东之实,有无名义股东之地位并不改变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性质,其与一般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实际控制人缺少一个公司股东的“标签”,若因此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规制,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而真正责任人却逃脱法律追究。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其以自身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对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2、如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继续承担承担还款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了。
企业破产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所以企业破产后的债权债务,由管理人进行处理,管理人追讨债权,并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子公司是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公司债务不能由子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