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调查财产的方式有:
1、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2、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3、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债权人调查财产的方式有:
1、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2、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3、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
(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1、信函通知。由于目前互联网非常发达,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进行提醒客户。由于这种方式是不见面,企业与客户之间也就没有面子上的尴尬。而且成本也非常低。可以针对应收账款马上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客户。
2、电话催收。在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或开始拖欠的客户,通过电话,声音对话的方式提醒客户,也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催讨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见面,但比较直接提醒了对方。同时,也可以了解对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拖欠。从而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对策。
3、派员面谈。在上述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也没有合理的原因,企业就有必要派员上门催讨。
1、信函通知。由于目前互联网非常发达,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进行提醒客户。由于这种方式是不见面,企业与客户之间也就没有面子上的尴尬。而且成本也非常低。可以针对应收账款马上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客户。
2、电话催收。在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或开始拖欠的客户,通过电话,声音对话的方式提醒客户,也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催讨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见面,但比较直接提醒了对方。同时,也可以了解对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拖欠。从而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对策。
3、派员面谈。在上述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也没有合理的原因,企业就有必要派员上门催讨。
1、信函通知。由于目前互联网非常发达,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进行提醒客户。由于这种方式是不见面,企业与客户之间也就没有面子上的尴尬。而且成本也非常低。可以针对应收账款马上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客户。
2、电话催收。在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或开始拖欠的客户,通过电话,声音对话的方式提醒客户,也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催讨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见面,但比较直接提醒了对方。同时,也可以了解对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拖欠。从而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对策。
3、派员面谈。在上述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也没有合理的原因,企业就有必要派员上门催讨。
合法。
债权人是乙方合法,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哪一方做甲方,哪一方做乙方,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范围,不受法律约束。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债权人是乙方合法,在这方面也没有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必须要是甲方。所以说我们在实际中就要清楚这个问题,不过大家在习惯上喜欢债权人是甲方,但是这并不影响任何的法律效力。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5、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