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有平等受偿权。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存在的,则债权人有平等受偿权。但有优先受偿权的,例如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则该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执行分配中,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事关权利人的利益,尤须从严把握。实体法意义上,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先查封本身是一种公法行为,目的更关注的是保存相应财产的现状和价值,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和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先予查封是一项程序性设计,其形式上属于带有财产保全性质的司法权力介入参与债权分配的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实体权益的直接赋予,其本质仍是普通债权,自然不能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先予查封的债权人并未列入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之内。反观执行实践,如先予查封的债权人无原则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性的规定,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协调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如一概不赋予先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条件下相对优先受偿的权利,无底线地平衡和兼顾各债权人利益,先予查封则失去诉讼意义,容易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平均主义或折衷主义的泥潭,也有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显然,立法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初衷是以牺牲部分债权人利益来换取小范围债权人之间的相对公平。
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行使债权:
1、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2、若是债务人不偿还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3、若是有次债务人存在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权。
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但债务人逾期未还,或者不定期借款经催告后不还的,债权人要求逾期利息或者催告后利息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债权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予保护。
1.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
2.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
3.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
4.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
债权人降低借贷风险的方法:
1.注意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资格。
2.注意审查借款方的借款用途是否是合法的。
3.如果是企业借款的,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注意审查债务方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5.注意规范借条的内容形式要规范。
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本质是信用,具有以下特征:
1、是请求权,即债需要请求而为之,不能自动实现;
2、标的是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即债的实现有赖于某种行为;
3、是相对权、对人权,即只在债的相对人之间产生请求权;
4、效力上具有相对性;
5、债的种类设定及内容约定具有任意性;
6、债与债之间具有平等性;
7、有期限性。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