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2、但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债权的安全:

    (1)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价值转让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让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可以。债权转让可以有附加条件。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协议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但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1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用遗产清偿债务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超遗产价值清偿债务,但继承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般都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能。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是违法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赠与行为,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方式有4种。分别是: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恶意债权转让无法对抗强制执行,但却有正当理由的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的,要看债权转让行为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恶意转让债权给债权人造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转让人的法律风险。
    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支付首期对价后若干日内,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立即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玩失踪而损害让与人的利益。
    二、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 100人看过2024-01-01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