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这种合伙债务,在结算时应扣出相应份额,即扣出退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待债务到期后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协议约定偿还方式。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退伙人无疑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收益也应享有权利,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何为“退伙前的原因”。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合伙人未履行合伙义务或故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才导致被除名或擅自退伙,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除承担补充连带无限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债务。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一:谨慎选择合伙人的人选
选择合伙人的尺度:人品第一、价值观第二、工作态度第三、才能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小建议:合伙人可选择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朋友或同事。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示出来的行动是完整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四个择人尺度须要时光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干看出来是否适合。
二: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全部企业经营中控制自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材料、上游供给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呈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置,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经营的损害。
合伙企业没有规定认缴期限。认缴期限看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合伙企业可以用认缴的出资额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