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权管理控制
总公司对分公司在一定授权范围内相对自主经营,在授权范围以外的财务事项,则要报总公司批准,形成总分公司之间的授权控制制度。
1、授权管理资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资产管理的授权,是设立分公司而自然产生的授权,其对应的责任是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良好使用,使资产保值增值,通过运营资产创造利润。但此授权也不应是完全授权,分公司资产处置的权力应受到限制。
2、资金支出管理授权
对资金支出的授权。此授权依总分公司财务管理分权程度不同而不同。最大范围的分权,是使分公司按照模拟法人的方式运做。在这种模式下,分公司可以拥有正常情况下完全的资金支出审批权。当然,在分公司非正常情况下使用的资金或者大额的资金,比如技术改造、大额合同、大额预算变动、资产处置等,则必须报请总公司审批支出。
对分公司资金支出最小范围的分权,是使分公司按照车间的方式运做。这种模式下,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大的车间,只是在生产和技术方面被充分授权,其资金支出审批权的范围,只限于零星的小额支出。
对分公司资金支出的授权,使分公司拥有部分财务支配的能力,因此必须对分公司财务支出进行监控。常规的事前控制方法就是要分公司实行预算制度,使资金“算了再用”;总公司也可以据此了解各分公司预算资金盈缺状况,在各分公司内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常规的事中和事后控制则依靠健全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
二、预算管理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管理其资产,对应的责任是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利润,因此总公司于财年预算前要向分公司协调确定利润目标,以量化规范总公司对分公司权责利安排;分公司应据此编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并把各业务预算分级归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内部各级责权利体系;分公司再依据各业务预算编定资金预算和预计报表等财务预算,总公司可以据此掌握各分公司预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资金的预算平衡和合理调度。[page]
预算管理体系运做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所以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层次责权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层面,是总公司检查并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通过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励和约束分公司总体经营;在分公司车间层面,是分公司检查并考核其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材料耗用、设备管理等日常财务目标,同时也要对车间层面制定和预算权责相匹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次向下,对于必要的预算控制项目,要落实到相关的个人。
三、会计核算管理
对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和控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在总公司,一种是下放到分公司。集中的方式可以使总公司及时掌握所有财务信息,便于总公司管理,但却不利于调动分公司的积极性;相反,下放的方式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却有碍于总公司了解详细信息,如果完全下放(即分公司自行设定财务部门和人员),还可能增加总公司的审计成本。所以,如果采取下放的方式核算,则应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委派财务会计人员,即会计业务下放,而会计人员集中。另外,良好的计算机网络财务系统的建立,将弥补下放核算方式总公司不能充分了解会计信息的不足。
四、审计控制
应建立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形成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应包括会计审计和预算审计两个方面。会计审计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和控制体系,主要是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是针对会计系统的审计;预算审计是对分公司预算编制汇总体系的合理性、核算统计系统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估,是一种管理性审计。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自然人申请商标的条件:
1、外国籍企业法人(含港澳台)可以凭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直接申请
2、国内自然人申请,个体营业执和提供的身份证一致的可以进行申请,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国内自然人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提供承包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一、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有四种观点。一是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二是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无特别规定,应依照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认定,即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三是效力待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其他股东一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在被转让的股权上设定了一项他项权,因此,转让人属于限制处分权人,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涉第三人权利的合同,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时,只能是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股东的作为。四是可撤销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只是对股权转让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对股权的实体上的限制,且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
二、同意、优先购买权与非交易型转让的效力
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分为交易型与非交易型。非交易型转让主要有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交易型转让中要适用同意与优先购买程序,在非交易型转让中是否也要同样适用呢?
有观点认为也应当适用。因为非交易型转让也会导致股东本身的变更,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不利于公司的稳定。本文认为不应当同样适用。
三、股权转让的撤销
受让人以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践中争议的难点在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点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应当自合同成立生效起算。因为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应当先向公司进行了解,在变更股权时既可以向转让人索要出资证明,也可以向公司要求颁发新的出资证明,受让人如果没有尽这些义务,就可以推定其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撤销权行使期间自合同成立生效时起算。相反的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受让人在股权变更以前,很难进入公司内部去了解转让人出资的真实情况,往往是在成为股东后才发现。因此,还是应当自受让人实际知道出资瑕疵之日起计算。如有证据表明受让人知道已超过一年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四、阴阳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种阴阳合同是实践中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串通起来,通过签订超出其他股东意愿的转让条件的公开合同,阻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实际履行,另外又签订一份反映转让双方真实意思的私下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由此发生纠纷,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实践中有按照撤销权的规定进行判决的,也有的按照公开合同进行判决的。
五、职工股转让的效力及性质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让自己有价值
资源整合能力的培养首先让自己有价值。如果一个人待人冷漠,高高在上,既不愿信息共享,也不愿情感沟通,还不愿相互帮助,但每次他遇到困难就去找你,那么你愿意和这个人交往吗?很多人都是不愿意的。资源共享也是同样的道理,你不愿意与别人共享,那么相应地,别人也不愿意与你共享。
在我们想要获得别人的资源或者整合人力资源时,我们唯一的优势就是我们手中的资源,先把我们的资源与别人共享,然后别人的优势才能为我所用。
你的我的=大家的。不管别人的资源有什么价值,你先弄清楚自己的资源有什么价值。让自己有价值才是王道,才能吸引别人。
2.联合研发产品
现在产品技术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一直拥有生产某种产品的最新技术。为此,大多数企业都会通过借助外部资源,来实现内部资源的增长。研发新产品的过程非常复杂,从创意到问世需要花费企业大量的时间及资金,但又因市场环境千变万化,致使新产品研发上市的成功率很低。
所以,很多企业会选择共同研发新产品,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企业可以利用共同资源,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攻克技术难题,减少人力资源闲置,分散高风险;二是企业可以利用新技术改造各自的现有产品,不断更新产品或创新卖点,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3.联合营销
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向彼此开放营销资源,共同营销,通过优势互补,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联合营销的本质是借助外部资源实现企业本身营销效益的最大化。联合营销可以消除或缓解企业自身的销售压力,使联合体内各企业都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营销效果。
最常见的联合营销手段是跨行业联合营销,这是因为不同行业之间不仅不存在直接竞争,而且还能实现优势互补。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煤炭资源税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概述
煤炭应纳资源税=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了解)
公式一
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
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3.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环节
销售应税煤炭的
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以自采原煤直接或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
视同销售,在原煤或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
在煤炭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计税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④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扣减额计算——一次课征制
债务转移不需要原债务人同意,但需要做到通知义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