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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的债务承担

    1.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债务的其他承担办法。

  • 100人看过2024-01-01
    1、首先在对于非法变卖财产行为进行认定的过程当中,非法变卖财产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据为已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已有。

    其三,非为据为已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

    2、其次作为非法变卖财产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同时,作为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所有关系,即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如果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则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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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身份可以继承,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
  • 100人看过2024-01-01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1
    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要转让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01
    恶意逃债行为包括如下: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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