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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是不需要解除。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它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 100人看过2024-01-02
    是必要程序,在公司或者一个企业破产之后,需要进行破产清算,而破产清算也有一定的程序和顺序,需要遵守。企业宣告破产后不一定就就会进入清算程序,但此时对宣布破产到清算的具体时间,法律上面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对破产清算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办理,这样既能保证办理的合法有效性,还能避免自身损失。
  • 100人看过2024-01-02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0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方和乙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以确立公平的交易关系,谋求互相的利益和业务的发展为目的,签定本合约。本合约未规定事项发生时,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1)对甲方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对甲方的清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清算鉴证报告。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注销下列政府颁发的证照。(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的证明。(4)其他相关证照。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做好下列工作:

    (1)为甲方提供清算期间财务和税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清算期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不相容工作岗位安排不同的人来担当等);设置持证上岗的出纳员工作岗位。

    (2)甲方应在经营期末20年月日清点甲方的全部资产,提供清理后的全部资产明细清单。

    (3)甲方应在清算期初提供公司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关于解散公司、提前终止章程的协议等申请报告、并在决定解散公司后15天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刊上刊登公司解散的公告、及注销劳动登记证。

    (4)甲方应及时划转足够的银行存款到纳税账户。

    (5)甲方参加清算小组的人员应与乙方保持紧密联系,有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业务。

    第四条服务收费及支付方法乙方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合并收费元整。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02
    清算组解除合同后,是否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国外立法态度不一,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另一种是使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使合同发生终止的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这种差异也明显地体现在破产立法中。比如,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破产人所接受的对待给付,如果现存于破产财团中,相对人可以请求返还;如果现时已不存在,相对人可以就其价额作为财团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德国破产法则规定,如因破产宣告而不履行债权或取消破产人的一项法律关系,其对方则无权要求向破产人就已为的给付从破产财团中返还。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市场上的公司和非市场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法律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2

    1、破产企业清算终结后会注销营业执照,可以通过查询企业营业执照状态的方式查询企业有没有破产,有两种方式:

    (1)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查询

    (2)知道企业注册号的,可以直接在当地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

    2、查询企业有没有申请破产,需要到企业所在地法院查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在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可以通过法院立案庭进行查询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1)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2)系统功能

    ①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②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煳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③202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3、信息说明

    ①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②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③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六是分配剩余财产。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的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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