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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4人看过2024-01-21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35类包含哪些内容:
    35类的名称是广告销售,子分类包含有: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因为其覆盖的行业面太广,包括广告创意服务行业、进出口贸易、连锁加盟、渠道招商、互联网行业、医药行业等等,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很多企业都在选择转型,会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和开设网店,但如果没有35类商标,这些行为通通不受法律保护。
    常见问题:35类商标购买http://www.86sb.com/class-s1-1-35.html
    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以电商、电销平台为例,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以及自媒体创业者等互联网新兴行业必须注册的大类。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中,第35类可以号称为“万能商标了”。
    同时“第35类”商标注册申请量非常大,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第35类,防止以后不必要麻烦的出现。因此,各位企业都应该重视第35类商标的注册,毕竟,号称“万能商标”的它实在不简单!
  • 177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已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申请商标能否通过审查并发布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
    实质审查通过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只有异议期满并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商标才能够正式获准注册。
  • 119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流程和时间有什么规定?
    1、设计——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委托我司或自行设计。商标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1)独创性,即商标的设计要有新意;一方面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创意的商标容易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领市场。(2)商标的名称应避免与商品的功能联在一起。(3)商标的设计要突出主题,合理布局。
    2、查询——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查询服务有两种:一种内部查询服务;另一种是代理政府查询服务,时间为7-14个工作日。
    7、注册——商标公告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注册成功。正常情况下取得注册证书为6个月左右。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六个月按时进行续展即可。
    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般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仍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附送: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二)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商标注册会与哪些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一)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注册商标
  • 125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时间
    2、通过实质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期,公告期为3个月;
    3、核准公告期1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备注:从提交申请文件到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度分析,整个流程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除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因为法律没有对商标审查的完成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最终以商标局的完成时间为准。
    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
    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查询与分析;
    选择自己的商标(如中文/英文/图形),并确认要注册在哪些产品或者服务上(为了避免商标跟他人的相似导致被商标局驳回,查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二步:确定商标的设计图;
    第三步:申请注册。
    ①申请阶段:提交文件→当天上报商标局→次日得到商标局受理回执;
    ②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
    ③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商标局发出注册证。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如何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有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如下文;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用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响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何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何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何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项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多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商标注册时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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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权利的取得经历了使用在先到注册在先的演变,虽然各有利弊,但注册制度的高效明晰最终取得了胜利,当然,为了避免注册原则过于绝对可能导致的问题,后来又发展出一系列的限制:例如申请日商标必须显著的限制,在先商标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以后必须使用,中间商标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效以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
    一、从在先使用原则到注册在先原则
    (一)使用在先原则的起源
    首先要讲的是“使用原则”,主要是注册制度以前的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商标要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怎么来区别呢?你一定要把例如“农夫山泉”这几个字贴在商品上,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下一次购买的时候记住“农夫山泉”这几个字。所以大家认为“农夫山泉”这几个字归谁呢?应该就是归最早把“农夫山泉”这几个字与矿泉水结合起来的这个人,这就是“使用在先”原则。这在一定意义上与我们去餐馆吃饭是一样的:先到先得,你去了,有空地,我们就坐下开始吃。你去了,位子都占满了,那就没办法了,只有等人家吃完了你再吃。这个制度显然有它的合理性。因为你去了以后,人家没来,你来了,当然就该你吃了。
    其实在美国没有成文商标法的时候,是用普通法来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即任何人没有权利把自己的东西说成别人的东西。它的原理和做法其实很简单。在一定意义上讲,谁先占有,一般这个问题就能解决。因为美国很大,东部、西部隔的很远,如果两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地方用同一个标记指示同一种商品的时候,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可以互不相干。这两者其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100多年前,商品的流通不可能那么大那么宽,你的商品就在你的范围卖,所以当时美国最高法院的解决方法就是,如果互相没有故意模仿另一方,那么这两个商标可以共存。
    现在在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海南岛的人并不知道黑龙江有一个同样的商标。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正常的情况是大家井水不犯河水,这是挺好的,但有时候往往会不断发展。最后大家都把生意做到北京来了,甚至可能海南岛的人把东西卖到黑龙江去,这个时候问题可能就比较大了。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实际上也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一种保护,谁先用,用到一定知名度,就可以受到保护。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吃过“老干妈”辣椒酱。最开始是贵州公司使用老干妈的商标的,后来湖南也有了老干妈,再后来这两家就打起来了,在北京形成了一场诉讼,争夺老干妈的权利归属。其实老干妈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申请不下来,但由于一直在用,事实上形成了识别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一条第二款首先说了,如果“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
    但如果“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比如贵州老干妈可以要求湖南老干妈必须标明“湖南老干妈”,这样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但其实这样的方式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对贵州老干妈来讲,即使加上“湖南”,也并不能起到明显的区别作用。比如大众,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我们还是会觉得它们是一家的,最多是一种分支机构关系。所以加一个所谓的区别标志,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并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方式。但是,另一方可以说,我并不知道你先有了这个商标,所以我用了我也觉得很无辜啊。在先的觉得你加完了也没有区别开,在后的觉得我为什么要加呢,我加都不想加,也觉得很委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先使用的人获得的权利,表面上看是很公平的,很正义的。但是往往会产生一种大家都不满意的后果。就好比说你现在到餐馆去,餐馆告诉你我不给你留座位,来了再说,你会觉得这个餐馆真好,它们不会给没去的人留着座位,只给去了的人饭吃。但是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大家慢慢意识到,这种方式有它的弊端在里面。这样才有了注册制度。
    (二)注册在先原则的兴起
    我们举一个最新的例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条例第6条就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商标应通过注册取得”。当时欧共体有15个成员国,现在发展到了28个成员国,这28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不一样的,后来统一规定采取注册制度是有它的道理的。20 xx年欧盟修改商标法的时候第9条增加的一个词,就是把之前共同体商标赋予专有权改为欧洲商标的“注册”赋予专有权,这就使得文意和前面第6条完全接上,意思变得更清楚,注册的价值也就明确无疑了。
    我们再看看美国。刚才我们说美国是依据使用在先来确定归属,但它现在也意识到了这样规定的弊端,它的产业界呼吁改变这一做法。所以到了19xx年,它终于找到了一个办法,就是意图使用制度。以前是申请商标必须有使用,必须拿出使用证据再来申请注册。这时候注册会有一些好处,但是总体来讲,注册要晚于使用。这时候大家就会觉得我在不知道有没有冲突的时候就开始使用风险很大。后来就变成了我先申请,我说我要用,申请以后的若干时间他们说最长可以到三年,等于半年可以延续,就是说我说我马上就要用,如果半年到了还没有用,可以再等等,一直到三年。但是到了三年以后始终没有用的话,这次申请就作废。那就没有这个申请日了,一切归零。但是如果在三年之中用了这个商标,这个注册证就可以发给你。而且最关键的是从登记的申请之日起就会获得全国性的优先权。大家说美国人玩了一个花招也好,或者说想办法做了一个变通也罢,其实这与我们这个三年不使用的制度非常近似。等于先把申请放在那个地方,然后给你三年的缓冲期来兑现你的使用。如果实在不兑现我就撤销掉。如果兑现了,效力从申请之日起算。我们比他们还更宽松一点。比如申请完了大概一年左右给你发注册证,发了注册证你有三年的时间使用,如果不使用就把商标撤销,这中间有一定的可比性,所以这样注册的效果就体现出来了。
    所以在欧洲商标条例中专门有一条说欧洲商标的权利应当从注册公告之日起才可以对抗第三方,就是说从申请到注册这之间可能有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等注册公告以后,其他人就不能再用了,但是它加了一个申请之后的临时保护,就是申请之后如果进行了公告,那么申请公告,注意不是注册公告,之后的行为就可以起诉了。这个起诉不是马上判,会等到商标注册下来以后,因为有可能商标因为异议没有注册成功,这段时间的行为也会成为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临时保护。法国的商标法更厉害,一方面它讲申请公告前的行为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这与欧共体商标法的规定是一样的。但它的但书规定,如果你拿出了申请的证明,比如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去通知侵权嫌疑人,说你别用了,因为我已经申请商标了。我虽然没有通过申请的普遍公告来通知你,但我通过一个对你的特定公示,警告你别用,这个行为就是一个可以追溯的行为。法国这个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人。我一旦申请了以后,就会在市场上获得一个及时的保护。谁要再用我就告诉他,要不就等到商标局公告以后就不能用了。如果商标局还没公告我就已经看不下去了,我就直接上门去通知他说你别用了,我已经申请了。这就给申请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好处。
    因此,欧洲商标条例中就规定第16条至23条中所有关于转让、抵押、许可等一些规定,都适用于商标的申请。这样商标的申请就获得了一种财产上的地位。商标注册申请的价值。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涉及到一个百威的商标。大家都知道百威是捷克的一个地名,以生产啤酒著名。有些人移民到美国以后成立了百威啤酒公司。可能大家更多知道的是美国的百威。其实在欧洲,捷克的百威很有名。19xx年美国的百威在葡萄牙申请了一个商标。19xx年葡萄牙和捷克签订了一个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并以此协定不让美国注册商标。为此美国百威动用所有的资源,把案子打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有点小题大做。但这对于他们来说是很自然的,因为它们觉得财产权是人权最主要的内容,而商标申请就是一种财产权。这个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样商标申请就带来了几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对混淆的判断。
    商标有了申请日以后,就可以分在先在后,或者说比较容易分在先在后,有了这个时间点以后,我们的商标法的第57条一项、第二项做了一个区分,一项是说商品相同商标也相同的情况下,直接就构成侵权,不要求去证明有没有混淆,第二项强调如果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需要再证明一个混淆。但是这个混淆是在什么时间点上的的混淆呢?其实是在申请日的混淆。
    混淆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在先和在后的商标知名度都不高,比较的难度就不是很大,因为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就可以按照通常的判断来认定混淆。如果在先的商标知名度比较高,在后的商标知名度比较低,认定混淆时就更容易,即在后商标搭在先商标的车。但是反过来,如果前面的商标知名度小,后面的知名度大,比如我们遇到的“蓝色风暴”那种案子,我们叫做反向混淆。就是说大家不会把百事可乐蓝色风暴误认为先注册的小商品,反而大家会认为先注册商标的小商品是百事可乐的产品,产生反向混淆,这也应该受到制止。这是美国的一个反向混淆的案例——Bigfoot案。当时固特异用了一个商标,叫Bigfoot。但其实在它之前就已经有一个商标注册了。因为固特异财大气粗执意这么用,结果它的影响比在先使用的商标影响还要大,在先商标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固特异就说我没有仿制在先商标的恶意啊,法院说那不管,你这样用了以后弄得前面的商标没法用了。所以你得消除影响。这是关于反向混淆的一个有名的案例。
    传统意义上的混淆通常指正向混淆,即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发生混淆,而反向混淆指的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发生混淆。但消费者在购物时可能先发现在后注册的商标,所以这时候在先商标就可能被在后商标给混同了,这就意味着在后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控制,将会影响在先商标的商标质量,因为它做的好,人家觉得我占了人家的便宜;它做的不好,我的商誉又受影响——总之我失去了对商标的控制,因为商家没有别的追求,它只希望自己被消费者当做一个独立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即把我当成我。我认为反向混淆和一般的混淆没有区别,所以TRIPS协议就没有规定“混淆”究竟是在先的混淆在后的,还是在后的混淆在先,它只说“两者混淆了”,那么就发生商标侵权而来。所以混淆是不应当有方向性的。正向混淆和方向混淆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侵权行为能不能产生权利呢?我们来看看欧盟关于牛仔裤裤兜花纹的一个案例[12]。具体案情是,Levi’s牛仔裤后裤兜上有一个图案,已经注册成商标,最初它发现有人使用这个图案就去起诉他,但由于审理时间比较长,在此间就发生了很多事情,越来越多的人在裤兜上使用这个图案。以至于市面上就比较淡化了这个商标。甚至它的显著性现在都可能存疑了。这时候被告就来劲了,他说你看现在大家都不认为这是个商标,你现在还告我,我现在其实是没有责任。
    后来法院对此做了一个判断。法院说我不能助长你的这种非法行为,因为本身你就是有责任的,甚至你还助长这种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是不是构成侵权。而不是今天用的人多了再看,等于有点法不责众的意思。这是不妥的。因为如果这成立的话,那就会意味着任何一件事情,大家一起上,大家一起用或者一起给它拖住,用的人多了就不犯法了。它的意思是说,用的一个就该告诉他,你用是违法的,哪怕后面用的人越来越多,你还是违法的。所以欧盟法院坚持了商标注册的原则。
    在我国也有类似事情的发生。比如“荣华月饼”这个案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商标局的一个批复里面说的一段话。“荣华”当时是一个19xx年就注册的糖果的商标,香港的荣华月饼到大陆来以后也想注册商标但是注册不下来,但它仍然继续使用,后来顺德的一个自然人把商标买了过来,买过来以后就跟香港的公司打起来了,香港荣华月饼就提出我已经是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甚至是个驰名商标(当时一审法院东莞法院就判它是个驰名商标,二审法院广东高院没判它是驰名商标,但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这个事情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法院认为人家已经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出现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如果承认这个的话,会损害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这个观点还是对的。
    但是在服务大局的这个意见里面,提出了“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这里面就不再说在后商标是什么时候开始形成所谓的自己的相关公众群体、市场声誉。在文化大繁荣这个意见里,最高人民法院提到“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较高知名度似乎是和历史原因平行的一个共存理由。
    大家注意这里的共存和美国法院讲的共存是不一样的,那个共存说的是异地共存,这是相对容易的。但这里问题就更严重,这里没有讲商标是因为什么原因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待会我们还要讲到,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对注册而言我们怎么规制它。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授权确权的这个指南里讲到“当事人主张其尚未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这就说明,北京的法院已经意识到,不能简单地因为已经用了的证据就当然可以获得注册,还得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其实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法院最近在福联升一案中指出,“在再审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已经不是无差别对待被告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了。
    二、注册商标可能受到的五个限制
    (一)申请日商标必须显著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申请日恒定对申请后才产生的显著性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在欧盟也有一个案例。就是涉及到PureDigital这个商标。这个商标在申请时不太有显著性,PureDigital更像一个叙述性的词汇,是不能注册的。但由于它的使用、宣传,以至于在申请后产生了一定显著性,他就说申请以后事实上已经获得显著性了,为什么不给我注册呢?欧盟的法院就认为之所以不给他注册,是考虑到这中间万一有特殊的情况发生,比如青岛啤酒在1月1号申请了一个叫做“青岛”啤酒的商标,但是过了一年才获得显著性。因为地名本身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假定地名在经过注册获得使用性以后可以注册,假定这时又有人申请了一个“青鸟”牌啤酒,正常情况下,它申请的这天青岛啤酒还没有获得显著性,青鸟啤酒就觉得那我应该获得注册,虽然我的申请日晚于青岛啤酒的申请日,但这会儿就把申请日占下来是不合适的。所以法院支持了青鸟的观点。法院认为这会儿你才获得显著性,却把获得显著性之前申请的商标给挡住了是不合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承认它的显著性。不过,如果当时的申请如果没有被驳回从而获得了注册,欧盟商标法也允许不再追究最初的“原罪”,即不再宣布该商标的注册无效。至于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合理,则通过下面我们会讲到的第四项规则去限制。
    还有一个案例是申请之后显著性丧失。同样的逻辑,如果申请后取得的显著性都不予承认,那申请后丧失显著性就更不能获得注册。Flugbse案[19]。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以“金骏眉”案为例,“金骏眉”本来是一个未注册商标,但因各方争议,该商标申请后迟迟未被注册登记,导致这期间其发生淡化。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认为,判断其显著性的时点不是申请注册时,而是决定作出时,因此不给注册。有人就觉得“金骏眉”有点冤,因为只要商标局注册得快点儿,其就顺顺当当地称为注册商标了,就可以维权,就不会淡化了。还有就是“ZIPPO”案,20 xx年它就申请了,现在还没成功注册,为什么呢?因为它在申请期间被人异议了,然后又走了很多行政程序,打了两场官司,现在还在上诉。ZIPPO的异议人就说:现在市面上很多人用这种形状的打火机,因此它没有显著性。但在20 xx年时,并没什么人用这种造型,如果当时注册得快点,ZIPPO现在就没问题了——如果考虑这种申请之后的情况这容易给社会传达了一种信号:只要拖住商标注册申请人,他就无法获得注册。
    (二)在先使用商标可以继续使用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下面是商标的使用。我觉得在这次修法中,《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最重要的变动。立法者一次很明确地将“使用”和“注册”这一对关系的边界写明了。法条列出了3个时点:申请时点、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时点、申请人的使用时点——这好比你虽然包下一个餐厅,但你没法把已经在餐厅里吃饭的人赶走。以前商标法的做法就是把已经就餐的人给轰出去,所以后来立法者觉得这不妥,就打算留给已就餐的人一条活路。但这个活路留多大,现在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使用发生在申请之前,就可以享受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保护;但严格的解释应当是,使用行为须发生在申请人的使用行为之前,该使用人才受法律保护——有人认为这不公平,因为对于使用人而言,他都不知道别人已经使用。但先用权还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使用范围限于原有范围;二是须附加区分标志。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先使用人可以要求后使用人附加标志,但如果后使用者去注册商标了,他就可以反过来要求先使用附加区分标志——这就体现了法律鼓励注册的宗旨。
    关于什么是“原有范围”,我以为这是“地域范围”。如果我已经在餐厅就餐,我当然不能在人家包场后再叫一帮人过来陪我吃饭。以前就有“锦江饭店”案,上海的锦江饭店注册后,成都的锦江饭店就只能在成都营业了,它就不能去西安开馆子。郑成思教授曾经指出,“按照上述两种制度,就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地区持有相同商标的所有人。而获得了注册的人,一般也无权排斥原使用(而现在仍未注册)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但原使用人无权再扩大其使用范围。”
    使用人和注册人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必须予以解决的。所以我们的任务就是怎么样让人们提前知道矛盾的发生,进而尽早地避免矛盾,而注册显然是更好的方法。商标法第59第三款已经弱化了注册的效力,但在先使用不能在取得先用权之后就得陇望蜀:我想再活过来了,我得发展壮大啊。但在先使用人一旦扩大活动范围,注册人就没法儿安宁。你先用人当初为什么不去申请呢?你这不是自个儿和自个儿过不去吗?
    《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就是为了修条盲道让你走,你不走盲道摔倒了,你能怪谁?如果你在盲道上摔了,那由政府赔,如果政府多赔些数额,它就再也不敢让你在盲道上摔跤了。你现在修了盲道还鼓励人们走别的道,那还要盲道干嘛?如果人人都走注册制度,相应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如果我们一直容许别人以在先使用抗辩,那谁能保证自己不是那个“在后注册人”呢?只有大家都遵守注册制的时候,游戏参与者就很清楚其潜在的机会和风险了,在后者就可判断其排队是否有意义。比如我们等候补机票,我们总会知道有谁排在我们前面,这样我好算时间啊。
    (三)使用义务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在注册在先原则确立之后,商标使用的意义并没有消失,因为商标在注册后还是得使用的,比如我国就规定注册三年内必须使用,否则就要撤销。在具体法律操作中,目前的最大的问题是对何谓“实际使用”的认识不够清晰。其实,尽管不可能有一个最低使用的门槛,但不同的行业,实际使用还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规模:比如你卖飞机,不可能一年卖几千架,十几架乃至几架可能都是符合实际使用的要求,同时你开面馆,也不可能要求几千万的营业额,但三年一共就拿出几张发票或账单,可能就说不过去,当然,这都需要由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来决定。
    对于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保护,20 xx年商标法增加了“不使用不赔偿”的规定,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不使用不保护”的案例,如广西的桂花案,理由是注册在金融服务的商标尚未使用,则市场上还没有你的产品,消费者没有机会将他人的产品和你联系到一起,故不会有混淆,因而也不必保护。
    可是,商标一旦注册,就应该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且对抗范围还应该是全国性的,而不应当要求权利效力限于实际使用范围,除非三年或五年内确实没有使用。因为实际上没法要求商标权人到全国去使用商标,然后再取得商标权——商标在各地的影响一定是参差不齐的,而注册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旦注册就预留了在全国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是依照其商业战略来的,所以只要商标权人真实地使用了商标,而不是虚假的使用,则权利就都归他。这对其他人也没什么不公平的,因为你一开始就有选择的机会,你若一意孤行去撞车,你自然应该自担责任。我甚至认为商标法所谓的“没使用就不赔偿”的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使用人可能把商标用坏。所以如果大家都遵守公示公信的原则,这个问题就都不存在了,但是如果法官老是惦记着有没有“实际使用”,这就把注册制度架空了。
    实际上在美国推出意图使用制度之前,就有这个问题的存在了。这个案例发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在美国西海岸有一个叫黎明牌的甜甜圈,结果在东海岸也有一个叫黎明牌的甜甜圈。西海岸黎明牌甜甜圈公司就到法院去告东海岸的这家公司。法院就说你现在有到东海岸来做生意的打算吗?西海岸公司说暂时没有。法院说那你告他干嘛呢,西海岸公司说我以后会有啊,法院说那就这样,由于现在你没有马上要到东海岸开发经营的意思。东海岸公司就还可以用这个商标。但是由于这个商标已经注册了,你是在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西海岸的公司来了,你就得让地。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解决方式。这样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实际使用和注册的效果。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子。今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修正了甜甜圈的案子[25],就是不能单是因为在先商标仅在部分地域使用就不发放全国范围包括互联网范围的禁令,固守不使用就不保护的做法看来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保护需求了。
    事实上,欧盟的Länsförsäkringar案例也涉及到注册后不满五年但未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或应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还正在审理中,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中间权利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20 xx年欧盟商标法修改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承认了中间权利,也就是将第二个商标申请日作为衡量与一个注册商标冲突的基准日。刚才我说到在两个商标都已经注册的情况下,注册以后一个商标还是想打第二个商标。那么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欧盟的法律规定什么时候第二个商标就不能被打了呢?它与我国不一样,我国讲的是注册满5年,自动的这个商标就不可以被无效了。欧盟的商标是说注册了必须得使用,你要不用,任何时候都可以打你。而且你用了还必须是让我知道的使用,我知道之后又不管,这种如果达到5年,我就算是懈怠,就丧失我的权利了,这个时候我才不能打你。这是一个正常的处理,在先商标在后商标的一个关系。
    但是,这一次又做了一个进一步的明确,就是以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为准,在这个申请日的那一天,在先商标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个就是符合基本的起码的显著性,“翻译成”的法律,就是要符合我们商标法第11条的要求。如果当初你这个商标就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商标,结果你侥幸获得注册了,你到时候来打我,就是不可以的。比如我们之前说的PDA的案子,当时大家都不知道PDA是什么,就给注册了,后来才发现PDA就是掌上电脑的意思,认为应该被撤销,我们假设当时PDA来告另一个商标,可能这个事情就属于不符合一个条件的这种情况。这个和上面一个限制不同之处在于,一个限制中的商标不显著事关在先商标自己的有效性,此处事关在第二个商标申请之日在先商标是否可以对抗他,即使因为不够显著不能对抗,也并不当然导致在先商标无效。
    回到前面的“青鸟案”,欧盟商标法实际做了一定妥协。怎么妥协的呢?就是“青岛啤酒”这个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即使注册下来以后不能对抗“青鸟啤酒”这个商标。因为“青鸟啤酒”在申请的时候“青岛啤酒”还没有取得显著性。在一定意义上法院承认了在先申请日,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对在后申请作出了妥协。
    第二个就是它不具有认定混淆所要求的显著性,就是说从绝对意义上它的显著性过关了,但还不够强,不足以对抗在后商标注册。这对于我们国内的商标法来讲,可能理解上有一定的困难,困难就在于我们现行的商标法虽然修改了,但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跟上。我们现在在解释商标近似的时候,是把显著性、知名度考虑到近似的认定过程中,而欧盟的商标法是先认定商标的客观近似、商品的客观类似,再把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作为一个单独的因素来在商标是否混淆的框架下进行考虑。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同样的相同近似的商标,由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不同,高的就产生混淆了,低的就不混淆。有两个商标客观比较的时候,你会疑惑这个商标怎么就赢了,那个商标怎么就输了。所以,它这个就是要求你的商标的知名度作为一个单独的因素,如果你在在后商标的申请日那天欠缺的话,你就不能打在后的商标。这个情况有可能是说当时不够,后来够了。它的意思就是你后来够了不能改变当时不够这个现实,当时你撤不了在后的商标,在后的商标就稳定了。
    第三个就是在先商标如果在在后商标申请之日不够知名,同样道理,就不能对抗在后商标的注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这一条,其实在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里面能找到与欧盟对应的规定。我国权利冲突司法解释里面是禁止在先注册商标直接告在后注册商标的,但对驰名商标开了一个口子,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如果在先商标是一个驰名商标,它就可以告在后商标。但是在开这个口子的同时,它又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在后的注册商标已经注册满5年了,你就不能撤销它,比如说它没有恶意,又过了5年了,这个时候你即使在先的是驰名商标,也不能打在后的注册商标。另外一个条件是如果在后的商标注册了的话,这个驰名就不是你打它的时候驰名,而应该是在它申请注册的时候驰名,这个条件与欧盟的条件要求是一致的,强调把你的相关条件要放到在后商标申请日的那个时候去满足,如果那个时候没有满足,即使后来满足了,你可以去打别人,但你不能打这个人,因为这个人当时申请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它不应该因为你事后的壮大发展而最后成为一个问题。所以,我认为欧盟这个商标法修改是一个比较平衡的做法。
    另外还有一个结合了在先商标的使用问题和在后商标的注册问题的限制,最初出现在19xx年的欧盟商标法,当时就规定要想异议或无效在后申请的商标,就必须证明在在后申请公告日之前五年已经实际在使用商标(注册不满五年的除外),20 xx年修改时进一步严格,把时间提前到在后商标申请日之前五年必须使用自己的商标,否则不能胜诉。
    (五)诚实信用对注册商标的限制
    最后来看看兜底的诚实信用原则。欧盟商标法将具有恶意的商标注册列入可以无效的理由中,这样就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的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这个原则最早是19xx年入法的,按照当时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抢注、代理人滥用权限等。20 xx年修法时将上述情况都单独升级为第41条第1款,所以现在这个条文有何意义,不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条文限制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损害私人特定权利的情形纳入相对条款来处理。
    20 xx年修改的商标法专门增加了禁止违反诚信的条文,有人认为单独列诚实信用显得多余,因为民法、反法都有此规定。但我认为,作为特别的商标法因为强调了注册制度,如果没有申明诚实信用原则,就可能意味着排除了该原则的适用,并认为注册是绝对优先的。而诚信原则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甚至是变更都适用的,例如注册商标之后擅自变更导致和他人商标混淆,同样也可能被撤销。但鉴于新法第44条第1款(原法第41条第1款)没有修改,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是按照之前的授权确权意见将该条的适用局限在大规模抢注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近期的歌力思和赛克斯两个案件中也都特别强调恶意注册的商标在维权时是不能予以保护的,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意义和价值。
    结语:
    整体说来,商标的权利确定经历了使用到注册的演变,两者各有优劣,但历史最后选择了注册制度应该不是偶然,而且为了避免注册制度过于僵化,也发展出对有问题的注册商标的若干限制,已经最大限度地中和了注册制度的不利方面。
  • 210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
    商标有哪些功能
    今天,人们几乎处处可以接触到商标,商标进入了很多人的脑海。商标有广泛的作用,有多种不可忽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或者说商标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商标识别性作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开来,商标还有若干与之相联系的功能。
    (2)促进销售的功能
    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这是商标的又一重要功能。
    (3)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
    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因此,商标的使用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在现实中,牌子倒了,整个企业难以为继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体会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关注商品质量,商标从而起到了保证商品品质的作用。当然这种保证是通过商标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特定的关系。
    (4)广告宣传的功能
    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在现实中,商标成为无声的广告,更显出商标的优势。
    (5)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
    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这都表明,商标凝结了被其标示的商品以及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信誉和与之有关的企业信誉的最佳标记,因此树立商誉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声誉卓著的商标。这种富有声誉的商标既可有益于消费者选择可信的商品,又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免受侵害。而且,商标使用的范围越广泛,这种树立商誉、维护商誉的作用越大,以至于企业的竞争、商品的竞争变成了商标的竞争,商标愈孚众望,竞争力越强。
    怎样注册商标
    选择您心仪的商标。可以选择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根据最新商标法,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
    3、主体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递交申报材料。须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当面递交。
    5、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约60-80个工作日(即3-4个月左右),如形式审查不通过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6、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大约需要16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需要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经过以上流程,如果顺利,即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官方收费为2000元(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500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商标注册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其实是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少的企业可能忽视了商标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因为没注册商标而被别的企业抢注商标,使之成为别人的财产。有些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商品的商标是两会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在一个地方名称是不能一样的,但是商标则不一样。假如你A地有a公司那么别的企业就不可以再用a这个名字了,可用b这个名字。如果a、b都注册了商标,那么如果a使用b的商标就是违法的,如果a用b的商标做广告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些人认为,我们公司的商品又不是什么大品牌,怎么会被人家注册呢,这就涉及到了商标的注册问题了。其实商标的品牌无论大小,它是会有相应的品牌效益的,如果这个牌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那之后在全国乃至世界连锁,它的销量是有保证的,大家是很容易接受他的。
    有一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他们的工作人员发现北京某家餐厅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宣传后,把该餐厅告上法庭,获赔40万元。对于商标的品牌有些商家是因为不知道而犯下错误,而上述例子是明明知道有“海底捞”这个品牌,而且这个品牌做的不错,是想借助于这个品牌的力量来赢得利润,这就是违法的了。
    看了“公司注册一个商标的费用”的人还看了:
    1.公司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多少钱
    2.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公司吗
    3.小公司注册商标费用
    4.公司可以注册多少个商标
    5.注册公司和商标需要多少钱
    6.注册一个公司要去哪里注册商标
    7.代理注册公司商标费用多少
    8.一个公司可以注册多少个商标
    9.一个公司可以注册几个商标
    10.公司和商标哪个先注册
  • 118人看过2024-01-21
    注册一个商标,成就一个品牌,商标注册需要的时间大概要一年,部分商家企业为了发展却等不了那么久,因此基本选择购买转让的商标,购买转让商标所需要的时间要短很多,如果企业生意做大了,品牌却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就得不偿失了。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144人看过2024-01-21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上网在大部分人的生活中已经变成不可或缺的了。网络流行语也开始盛行了起来,并成功进入了人们现实生活中,由于网络流行语的使用频率高、商家们纷纷用网络流行语作为宣传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一部分企业甚至把流行语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那么网络流行语到底能不能北京商标注册呢?
    网络流行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对于目前频频出现的流行词来进行北京商标注册的行为,大多数人不是特别看好。网络流行词的传播方式与商标承载的信息传递方式有相似之处,用作商标能够有效节约宣传成本,比如“洪荒之力”除了是流行词之外,本身的含义也是特别不错的,如果应用在饮料和健身器材上,符合易记的要求,再借助流行词的热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的商标肯定是值得投资和注册的!
    但是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不能因为流行词就随便注册,原因有下面3个:
    1、封建迷信,贬义词,缺少显著性等原因提交注册很容易失败;
    2、只要流行词一出,立刻会引起商标注册狂潮,时间差很难把握,因为有查询盲期,所以失败率特别高
    3、流行一过,就很难在被人记起,商标审核需要一年时间,很多流行词一年后就再也没人会记住。
    而且《商标法》里面明确的规定,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其合法性审查主要体现为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这种不良影响是对价值观、道德观等不正面形象,影响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及带来负面影响。整体上对注册流行词不是特别看好,除非特别好的词可以搏一搏。
  • 133人看过2024-01-21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公告的内容有什么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商标公告的后果是什么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凭证,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发出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后的3个月为异议期,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如果认为初步审定商标公告中的某一个商标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过该商标,并且持有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发的商标注册证)类似,可以提出异议。
    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商标注册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其实是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少的企业可能忽视了商标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因为没注册商标而被别的企业抢注商标,使之成为别人的财产。有些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商品的商标是两会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在一个地方名称是不能一样的,但是商标则不一样。假如你A地有a公司那么别的企业就不可以再用a这个名字了,可用b这个名字。如果a、b都注册了商标,那么如果a使用b的商标就是违法的,如果a用b的商标做广告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些人认为,我们公司的商品又不是什么大品牌,怎么会被人家注册呢,这就涉及到了商标的注册问题了。其实商标的品牌无论大小,它是会有相应的品牌效益的,如果这个牌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那之后在全国乃至世界连锁,它的销量是有保证的,大家是很容易接受他的。
    有一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他们的工作人员发现北京某家餐厅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宣传后,把该餐厅告上法庭,获赔40万元。对于商标的品牌有些商家是因为不知道而犯下错误,而上述例子是明明知道有“海底捞”这个品牌,而且这个品牌做的不错,是想借助于这个品牌的力量来赢得利润,这就是违法的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商标注册的时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141人看过2024-01-21
    不少商标代理机构为争夺业务,常常采取“低价政策”作为招牌吸引申请人,也有不少申请人习惯性砍价,以价格作为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唯一手段。
    大家应该知道,任何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所收取的商标申请费用都是由两个部分所组成的。一部分是国家商标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称之为“官费”;第二部分是商标代理公司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称之为“代理费”。“官费”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承担相应商标审查工作等而需要收取的国家法定费用,不交纳该官费的话,则国家商标局不受理相应的商标申请,而且不管商标的审查结果如何,该官费都不会退回并上缴国库。“代理费”包含有商标代理机构为维持企业正常运作的基本开支和商业盈利。“代理费”国家和行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由代理机构按照企业成本和市场规律自行制定收取。显然,商标申请费用中,能够上下浮动的部分只有“代理费”,而且这些费用中还包含企业基本经营成本,如人员工资、租金、税收等等。
    某些代理公司采取低价政策正是因为没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因此在行业竞争中只能采取以损失服务质量为绝对前提的“低价”策略来维系生存。这样的低价服务也仅仅是替客户向商标局传递相关申请文件而已,其余就一切听天由命了。事实上,此类商标代理公司等同于“商标邮递公司”。
    商标代理是一种服务,是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其服务的好坏体现在服务的最终智力结果上。高素质的代理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能为财富添砖加瓦的金玉良言,是智慧劳动的结晶。
    “低价”陷阱是这些代理公司以简单服务来博取业务数量的常见招数,委托人当时的确省下了几百元,但这一千多元的申请费极有可能就打了水漂,若要保住商标,委托人就必须为前期的低级错误不断地再次掏钱或者放弃,最终这类随意性简单服务所造成委托人在商标利益上的损失可能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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