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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人看过2024-01-21
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提供带R的商标,保证金减半。
取得商标受理书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上TM字样表示;即TM商标。
取得商标注册证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或右外角标上R外加圆圈表示,即R商标。
首先要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进商标名称查询---递交商标局申请-形式审查通过-下达商标受理书(一个月)-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公告-公告通过-下达商标注册证(一年半)
一个月左右有了商标受理书即可暂时使用商标,不过不要盲目扩大宣传投资,因为商标还在审查中,是否通过取证还要等商标局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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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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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修改后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因此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包括商标图案、中文和英文的名字。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分45大类,每个大类下再分小类,要确定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产品名。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了,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本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再交1000元费用给商标局,不管有没通过都不退还费用。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一般需要12~16个月出结果。
6、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三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网上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设计商标时应注意什么
1、切忌模仿。
模仿或部份模仿他人商标,将会使自身的商标失去独创性。
2、易读易记。
既要充分考虑易于识别和记忆,又要注意文字或图形太简单,而失去显著特征。
3、体现创意。
要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相联系,使人能联想到商品或服务特点,把商标构思的立意充分体现出来。
4、主次分明。
商标要与包装装璜设计相协调,不能将商标设计成纽扣式,置于不显眼的位置。商标应在包装上占据突出的中心位置,整个装璜的设计要以商标为核心,切忌喧宾夺主,否则,难以发挥商标的购物导向作用。
什么是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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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21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多样化。如何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不断求索。创新无疑是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方法,随着创新的深入和多样化,商品和服务创新的同时,商标本身的创新也在不断进行。将新技术或形式应用于商标之上,使用例如声音、立体形状、颜色、气味等,提高辨识度,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市场中,单一颜色也被运用于商标上,作为商标使用。然而,由于颜色本身的特殊属性,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对单一颜色商标给与认可和保护。例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要素中并未包括单一颜色,单一颜色商标在我国尚不可注册。
市场上已出现单一颜色商标,其是否应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同传统商标一样给与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面对新的市场行为所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单一颜色商标的传统理论入手,结合商标功能的历史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观念的转变,以及五个现行国际、地区性条约和国内法律,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探讨。
一、单一颜色商标
颜色商标,是一种仅由一种或多种颜色组成,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颜色组合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承认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单一颜色商标,仅由一种颜色构成(colperse)。单一颜色商标区别于传统的带有颜色的商标,后者是由一种或多种颜色与其他元素组合而成。而单一颜色商标不同,其仅由一种颜色构成,没有任何文字、图形等其他要素,也无固定轮廓外形,但能被明确、清晰的色谱或颜色代码体系所表达。
二、对单一颜色商标传统理论的探讨
由于颜色本身的属性,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和保护,理论上存在不同声音。虽然在商标法历史上,几乎没有因为“商标仅应由黑白两色构成”而拒绝对颜色商标给与注册的先例,但是一直有传统理论认为颜色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主要有,颜色用尽理论,色差理论和功能性理论。
(一)颜色用尽论
颜色用尽论是反对颜色商标注册的最普遍理论。其认为,颜色的数量是有限的,如果某些颜色被注册为商标保护而享有排他性专用权,可以独占性使用,则随着越来越多的颜色被注册,只剩下越来越少的颜色可以被其他人注册使用,乃至没有颜色再可以注册,这样必将损害公平竞争。根据这一理论,可被用于商品和服务的颜色数量是有限的,如果颜色可以被独占性使用,则所有颜色必将用尽。
这一理论有可商榷之处,事实中人们不仅对单色光产生色觉,而且对几种单色光的混合光也可以产生同样的色觉。由于人类可以辨别的颜色不仅指光谱上的颜色,实际使用中还存在颜色混合,视觉混合,深浅、明暗等,所以可辨别颜色的数量虽无定论,却未必极为有限。而且,在很多承认单一颜色商标的国家,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要件都极为严格,比如要求提供长期使用以及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事实上一般企业很难取得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有力证据,因为对单一颜色商标的长期使用需要标识使用者付出极大努力及加倍注意,才能既坚持此颜色的使用,又避免该颜色沦为装饰色或其他失去显著性的使用。并且,即使企业付出长期、巨大的努力,也只有其中部分标识可通过此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因为显著性的获得并不仅仅是长期使用即可满足。一般说来,只有各个行业里的少数若干个巨型企业才有能力对其单一颜色标识的使用达到可注册的条件。然而,在这些巨型企业中,并非每个企业都有使用并注册单一颜色商标的需要。也就是说,达到注册条件的单一颜色标识也不会数量巨大,注册单一颜色商标的需求也并不会异常旺盛。此颜色的使用数量,与人眼可辨别的颜色数量相比相距甚远,离颜色的用尽还很远。此外,注册商标并非只有增长,商标也有消亡。同样,单一颜色商标也会有注销,撤销等情况,很难说颜色因注册而会轻易用尽。
(二)色差理论
色差理论认为,每种颜色都存在不同色度,如果同一颜色的不同色度可以被注册,则商标相关诉讼将陷入不可挽回的困境中。也就是说,如果很多相近似的颜色被注册为单一颜色商标,则最后将导致消费者、商标主管机关和法院无法区分各个不同颜色的商标。比如,很容易区分红、黄、蓝等一些基本颜色的标识,但是深蓝、浅蓝以及不同色度的蓝色标识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诚然,相近似的两种颜色标识是难以区分。然而,仅仅是颜色本身难以区分,但当单一颜色做为商标使用时,必须结合商品和服务。单一颜色商标,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其注册必须满足显著性要求。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来说,显著性要求标识的颜色可以直接地指向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非商品或服务本身。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看到此单一颜色标识时,可以自然联想到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此单一颜色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可以获得注册。而这一获得显著性的过程及判断都是基于消费者行为本身来检验。如果相似的颜色标识用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则消费者很难通过该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该相似颜色无法获得显著性而得到注册,不存在色差理论认为的陷入商标诉讼困境。反之,如果消费者认为颜色本身虽然近似,但可以区分并通过该颜色能指向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则说明相似的单一颜色标识被消费者认可,能够起到指示来源,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货服务相区别的功能。
(三)功能性理论
功能性理论认为,所有颜色都具有功能性。此处的功能性多指狭义的功能性,即实用功能性,如果商品特征为商品使用或性能所必需,或者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而独占使用该特征会给其他竞争者带来非由商业信誉本身产生的严重不利,则该特征就是功能性的。如果颜色具有功能性,就不该被商标法保护,因为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而受到保护,这将损害公平竞争。并且,颜色不仅具有实用功能性,还具有美学功能性,即颜色具有装饰功能,可以美化商品,使其更具吸引力。如果美学功能性影响了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则该颜色标识一定不能被注册。
这一理论并无显著问题,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不可否认,当一些颜色用于某些特定商品时的确具有功能性。例如,橙色用于救生衣、救生圈时具有功能性,因为在大海中橙色相较于其他颜色具有更醒目更易被发现的特点。例如,红色用于警示性标牌时具有功能性,因为红色更具冲击力更具警醒的效果。然而,与其他类型商标一样,单一颜色商标的使用也不能脱离商品和服务而独立存在。判断单一颜色商标的功能性也必须基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如果一些消费者已经习惯于红色和蓝色用于区分药片的日片和夜片,此时红色和蓝色在药片上就具有功能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红色和蓝色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上也一定具有功能性。因此,功能性理论并不能一概而笼统适用于所有颜色。
至于美学功能性,如果消费者购买该商品主要是基于该商品具有的特殊颜色,则该颜色可能具有功能性。这意味着该颜色对于此商品的价值具有促进、提升作用,并导致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然而,普遍认为如果存在可替代的设计时,一般的美化作用并不视为美学功能。例如,将红色用于鞋底。而鞋底的颜色并非必须活着惯常为红色,同时具有其他可替代的颜色,红色对于鞋底只是起到一般美化作用,而非具有美学功能性。美学功能性理论的适用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由此可见,此三种传统理论所持理由并不能成为阻碍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充分条件。单一颜色商标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还要从单一颜色商标本身作为商标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适格性及可能性进行分析。
三、从商标功能发展角度的探讨
商标制度之所以存在,商标权之所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源于商标本身的功能。具体说来,商标作为一种精神产品,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律客体受到法律保护并非源于其标识本身,而是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地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可以作为精神财产客体进行保护。脱离于标识本身的商标,如何为其权利人带来利益,正是源于商标本身的功能。也就是说,脱离于标识本身意味着,在决定某类型商标是否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时,商标的形态并非首要需考虑的因素。而商标的功能是论证某一类型商标是否可以作为法律的客体而得到保护,换言之,该商标权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合理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只能来源于它的功能。商标本身的功能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动因。
商标的功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进化。人们认为,最早的商标可以追溯到70 xx年前。约公元前50 xx年,史前人在山洞的岩石上刻画了一些带有特殊标记的野牛。这些特殊标记被认为是对某些类型的所有权的表示[14],即对不同所有权的野牛进行了区分。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各种不同形态的识别性标记主要被用于区分不同牲畜的所有权。彰显所有权是商标最初的功能。
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的功能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古埃及,工匠们将自己的名字或其作坊的名字刻于砖或瓦上,以表示该物品的来源。与其相似,在古中国,工匠们也将自己的名字或其作坊名表示于瓷器之上,表示该物品的出处,以方便挑选,或便于事后追究责任。这种标记被认为是早期形式的对产品的来源的表示。
之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规模扩大,商品产量提高,商品供应量急剧提升。此时,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需求,即如何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而可以方便快捷地挑选商品。同时,生产者也需要在众多生产者中,表示自己商品的特殊性和区别性。此外,生产者利用其特有的标识来宣传他们的商品,并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到十九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功能逐渐发展而具有,识别性,显示来源,商品或服务一致性的保障,以及广告宣传功能,等四大功能。
由上可知,商标的功能在不断拓展,由最初的表示所有权和生产者,到近代新增广告宣传功能。无论商标形态的变化和发展,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只能来源于它的功能。[17]换言之,如果一个标识可以满足现代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可满足成为商标法律客体受到保护的充分条件,那么没有理由拒绝对该标识给与认可和保护。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营销手段的创新,如果单一颜色标识可以满足商标的功能性,则其具有正当的权利来源,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四、从科技的发展和商业领域创新角度的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销售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生产者在不断更新其产品线的同时,将新技术手段应用于商标,不断创造着新类型商标,以吸引消费者,赢得竞争。现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商标的创新提供了技术保障,使商标的创新成为了可能。商标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客体受到保护,原因之一是它可以不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能够独立、清晰而固化地存在。商标从最初的平面形态发展到现今的非视觉形态,与科技的进步和商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由于技术的限制,最早的商品标识只能逐个手工刻于商品之上。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商标可以大批量印于商品或包装之上。现今,越来越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商标,例如,一些非传统性元素被应用于商标成为非传统商标,正是由于科技的发展使之成为可能。例如,由于声音的采集和重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声音商标。由于光学影像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全息图商标。
以前,颜色不能被准确而清晰地表达,颜色的固化和准确重现也很难做到。现在,由于技术的进步,颜色标准化已不是问题,颜色已经能够被准确、清晰的色谱或颜色代码体系,如Pantone色卡,RAL色卡和Focoltone色卡,等所表达,也可以被固定地留存和重现。技术的发展,使颜色已可以独立而准确地存在,使单一颜色商标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而成为可能。因此,单一颜色商标没有被区别于其他新型商标而被拒绝保护的技术理由。
五、从消费者观念的发展角度的探讨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越来越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商标标识之上,颜色、形状、声音、甚至气味正在成为消费者的一种识别手段。区别于传统的商标,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商标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也就是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什么可以作为商标这个概念也在不断发展。今天人们认为能够构成商标的标志类型,已不限于文字或图形。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的观念已在消费者心里日益成熟。
颜色具有特殊属性,因为它是如此平凡和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以前人们很少认为颜色可以传达特有信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营销手段的创新,人们对颜色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根据市场调查,超过80%的视觉信息的处理是与颜色相关。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颜色来传达商业信息。颜色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相对于无色(黑色和白色)它可以帮助人们更高效地解析和存储图像和照片,并且记住他们。并且,相对于文字,颜色更有利于广告宣传工作。由于此属性,在商业领域,尤其是市场营销和广告领域,颜色起到了重要作用。换言之,颜色正逐渐改变人们的观念,在市场中有效地传递商业信息。在现代商业中,人们已经逐渐适应,除了文字和图形,颜色所承担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六、对相关国际、地区性条约及国内立法的探讨
上文从传统理论、科技发展和消费者观念角度对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了探讨,下面通过对五个国际和地区性条约及国内法的分析,站在实践的角度考量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
TRIPS协议规定了任何可以起到区分作用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都应能作为商标注册。其列举了一些商标要素,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穷尽性列举。实质上TRIPS没有排除任何商标类型,而是以标记所起到的区分作用作为商标的注册标准。其列举要素中虽未明确提到单一颜色,然而并未将单一颜色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依其规定,能起到区分作用的单一颜色商标应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在STLT之前,有一个于19xx年生效的《商标法条约》(TrademarkLawTreaty,以下简称TLT)。TLT致力于简化不同国家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程序,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条约适用于由视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但唯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本条约也适用于立体商标。同时规定,本条约不适用于全息图商标和不含视觉标志的商标,尤其是声音商标和嗅觉商标。经过发展,STLT在TLT的基础上,对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根据STLT及其于20 xx年生效的实施细则,该条约不仅适用于视觉标志构成的商标,比如文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全息图商标,动态商标,而且适用于包含非视觉标志构成的商标,比如声音商标和其他成员国法律中包含的商标类型。在所有商标法相关国际条约中,STLT是首次给与非传统商标明确承认的国际条约。单一颜色商标作为颜色商标的一种,被明确列于可注册商标类型之中。这一变化是世界商标体系新发展的反映。
(三)《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2024/2436/EU号指令》(TrademarksDirective(EU)2024/2436,以下简称“第一号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CommunityTrademarkRegulation(2024/2424))
20 xx年12月欧洲议会二读通过了欧盟商标体系改革方案,包括,对《第一号指令》及《共同体商标条例》的修改。作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商标立法的新《第一号指令》(2024/2436/EU)于20 xx年1月12日生效。第三条规定,一个商标可能包含如下任何标志,尤其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或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商品的形状或商品包装的形状,或声音,如果该标志能够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删去了旧《第一号指令》(2008/95/EC)第二条中对“可书面表示性(beingrepresentedgraphically)”的要求。同时,特别明确地增加了声音商标。
与此同时,对旧《共同体商标条例》(2009/207/EC)也作出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是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规则与条件,对欧盟范围内商标提供统一保护。修订后的《共同体商标条例》(2024/2424/EU),于20 xx年3月23日生效,第一条第8项,采取了与新《第一号指令》相似的表述,同样删去了旧《共同体商标条例》(第四条)“可书面表示性”的要求。
此二部法律是规范欧盟商标制度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此次修订都删去了“可书面表示性”的要求,明确增加了声音商标,排除对新类型商标的注册限制,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体现了欧盟商标立法领域的近年的潮流。单一颜色商标虽然未在欧盟商标法律规范中明确提及,但也并未排除在外。实践中,在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具有显著性,满足商标区分性功能而获得注册的单一颜色商标已早有先例。
(四)美国《兰哈姆法》(Lanham(Trademark)Act)
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xx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这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商标法律。它规定了美国国内商标的注册规则,并提供对联邦商标的保护。《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标要素包括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他的商品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产生识别和区分而表明商品来源的均可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非常宽泛。依据《兰哈姆法》,任何标志只要满足商标的条件,即使并没有被列举,在美国仍可以被注册。[28]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的判例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即当单一颜色商标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即可满足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条件。
(五)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ActontheProtectionofTradeMarksotherSymbols(TradeMarkAct))德国现行商标法是19xx年7月修订,并于19xx年1月生效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该法对可受保护的商标类型的规定与欧盟的《第一号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相似。第3条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德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传统的视觉可感知的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单一颜色商标等非传统商标也被明确列举,规定了其可以得到注册保护,是世界范围内对新型商标给与认可和保护较早的国家[30]。
关于单一颜色商标,世界范围内不同法域的立法并不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明确规定单一颜色商标不能获得注册,例如保加利亚、巴西等。有的没有明确接受单一颜色商标但也并没有否认其可注册性。有的明确承认和保护单一颜色商标,例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台湾。
从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和欧洲开始尝试对单一颜色商标给与法律保护,至今多个主流国家和地区都对单一颜色商标给与承认和保护。他们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证明单一颜色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最有力的论据之一。从他们的法律实践来看,允许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在实践中并不一定会因为单一颜色本身的特性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市场混乱。相反,由于颜色的特殊属性,在某些情况下,颜色商标更利于消费者的辨认,其显著性甚至可能超过传统商标。例如,当单一颜色商标用于加油站的服务,在汽车远距离并高速移动的情况下,颜色具有比文字、图形等其他商标没有的优势。司机不需要驶近加油站辨认文字或图形标志,在远处就可以通过颜色分辨出加油站的服务提供者。事实上,一些成功的单一颜色商标已经广泛地被消费者认知,具有同普通商标一样的商标功能,甚至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更加鲜明易认,方便消费者挑选。
法律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社会的发展推动立法的前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反映出现今世界商标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也能反映出世界商标领域的立法潮流。扩大商标保护的范围,对新型商标给与承认和保护无疑是近年世界商标法立法领域的总体趋势。虽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单一颜色商标给与保护,并不意味着我国就需给与认可,毕竟法律的修订涉及社会具体情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世界商标立法大趋势下,如果不跟随这一趋势,则可能失去制定新型商标保护规则的实践基础和话语权。而且,在世界贸易往来中,缺少对新型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外国商标所有人担心其商标在中国的保护状况而不敢使用。国际经济往来中产生摩擦时,也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等。同时,对于本国商标的发展和创新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虽然申请量小,但并不能因此说明其不需要保护。一方面,市场中出现了单一颜色商标,另一方面,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规定。此种情况下,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公平竞争,权利的滥用,创新的减少等问题,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法律虽然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但由于法律的保守性及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并非法律总能同步反映现实的状况。在法律与现实不同步时,正是需要我们作出研究和探讨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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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人看过2024-01-21
因为和企业相比,个体户都是亲自处理申请的相关事宜,所以都想要把商标注册的流程了解清楚,第一步应该从哪里开始呢?很多朋友也许会毫不犹豫的填写申请表了,其实这是错误的做法,也是申请容易被驳回的根本原因,首先要做的应该是通过查询网站了解商标的相似情况,这样也能及时应对。
如果相似度很低,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注册成功了,相反,相似度较高的朋友们就要考虑更换商标了。下一步就要填写相关资料,并且准备注册的费用了,具体情况可以在相关网站上了解,通过审查之后就能看到初审公告,没有异议之后就是注册公告,最后就能领取商标证了,其实不论是个体户或是企业,流程都是一样的,将个体户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了解清楚之后,朋友们也可以选择代理的形式协助注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会更少,通过几率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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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21
对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的流程大家一定要遵守商标法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根据商标局的具体要求准备各种材料,同时大家也需要了解商标注册的审查要求,这样才能够让自己更好的针对性做好准备,避免影响到自己的申请过程中的成功率,下面就来给大家全面的介绍一下。
药品商标在申请注册审查的时候是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而且还需要了解和其他商标是否具有相同性或者是相近性,这样才可以避免商标出现严重的重复性,所以这对于商标保护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可以让每一个不同类别的产品商标具有合法的保护效果,审查的时候对重复性要求非常严格。
商标的设计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而且商标的特征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商标是否有其他人申请在先,这些审查标准条款非常重要,直接决定自己商标申请是否能够成功注册,在成功审核之后还需要进行公示,在公示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就必须要合理的进行调整和整改。
以上就是针对药品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要求介绍,建议大家必须要能够了解这些要求条款,才可以让自己申请注册之前做好全面的准备,让初步审定和公告的过程更加顺利的通过,这对于自己商标合法注册才会有很好的保障,也可以让自己的商标符合注册的条件。
药品注册批件是什么和商标注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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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人看过2024-01-21
围巾属于注册商标第25类,详细小类别具体如下:
511领带,围巾,披巾,面纱
长皮毛围巾(披肩)250011,披肩250032,领带250060,围巾250069,裘皮披肩250074,女式披肩250102,面纱(布)250123,班丹纳方绸(围脖儿)250148,披巾250152,头巾250156,西服袋巾250161,爱斯特式领带250157
※领花C250024,领结C250025,领巾C25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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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21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商务方式,经过十多年的迅速发展,显现了巨大的现代商业价值。从社会调查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已陆续步入电子商务行列,采用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结合的方式生产经营。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地域的界限也将在某种程度上消失。贸易与金融服务将成为全国、全球范围的活动。世界商务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不管是已经进入电商模式的企业,还是即将进入电商模式的企业,除了有形资产外,还都应该重视并积极保护起自己的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己电商平台的商标。切莫再出现京东商城与淘宝的“双11”商标争夺战。
电商企业选择商标注册,往往会出现类别选择片面的问题,单独一个或者两个类别无法将电子商务平台的整体功能清楚的体现出来。如何选择呢?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及互联网企业的特殊需求,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保护愿景,依据商标分类表,综合的进行分析。概况来说,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商标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类别:(1)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及维护,这个属于第42类;(2)电子商务平台的展示及在线广告功能,属于第35类;(3)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存在沟通交流的功能形式,则需注册第38类的网络通讯部分;(4)物流配送部分,属于第39类。
除了这四个相关联必注册类别外,企业自身经营商品的类别也是一定一定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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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21
在商标转让过程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商标转让之后需要注意什么呢?
注册商标的转让常见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转让之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交纳任何费用。商标到期的前六个月内,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续展成功后商标的有效期再延长十年;
二、请保留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为避免引起三年未使用的不必要纠纷,请保留相关使用证据。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三、请妥善保管注册证原件及核准转让证明,如果不慎遗失任何一样,可及时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向商标局申请重新补发注册证;
四、如果当前商标持有人的地址和名称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标业务单位办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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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怎么申请?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xx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怎么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注意什么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书由标题、正文、事务性说明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这四部分组成。
(1)标题。用文种的名称,不用在前后加任何限制成分。
(2)正文。由引言和表格两部分组成。其格式由管理商标的工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事务性说明。
(4)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一般由县、市和省、市两级签署核转,每一签署都应有专栏设置。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代理人会给予具体指导。但有些问题必须由申请人自己考虑和把握,在这里提醒一下,以引起申请人的注意。
1、要重视申请前的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在先权利情况,减少申请驳回率。目前,我国已有注册商标逾一百万件,特别是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数量巨大,因此极易造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资料显示,没有开展商标查询业务前,申请驳回率在40%左右,开展查询业务后驳回率只占11.3%。
但是有些企业对商标查询工作不重视,认为商标是自己独创的,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结果申请被驳回,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时间,甚至影响了生产。
还有一点必须说明,商标查询后并不等于百分之百能获准注册,因为目前只开展文字商标查询业务,查询的结果只是四个月前文字商标资料的反映,四个月内的在先权利情况不能掌握。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全国不同地区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类别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体现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只谈注册方面应具备的保护意识。
①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然而,有些企业缺,乏商标注册意识,结果导致自己独创并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造成经济损失。
②要善于编织坚实的保护网。当你的品牌有些名气的时候,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在同类产品上以近似的商标搭车。为了有效的防止他人侵权,科学地编织一张坚实的保护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在自己主商标周围申请注册一些近似的商标。如“大大”泡泡糖相继申请注册了“天天”、“彩大”、“太大”、“超大”、“特大”等八个系列商标,对“大大”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况下,扩大类别申请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如以清洁用品、化妆品为主的“绮梦”商标,该公司就在第3、5、9、16、18、2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也申请注册了“琪梦”、“奇梦”、“绮皇”、“绮王”等近似商标,构成了一张保护网。
3.、要设计好商标
商标的设计涉及多个领域,通常要把握好几个要素:
①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越是与众不同,就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一个过于复杂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不能产生感观印象;又如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被一家独占;再如普通称谓等等,这些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②商标设计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使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和图形。
③商标设计要改变偏重写实的倾向,提倡多使用无特定含义、有独创性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如“浪奇”、“COLGATE”等,这些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易于获准注册。
④商标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杜绝不良文化影响的产生。
⑤商标设计要有艺术性。设计的商标要易读、易看、易记、简单明确,给人以美感。
4、要慎重、适度使用和宣传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不等于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因此,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宜慎重适度。
①使用时不要标注注册标记,即“⑩”、“@”、“注册商标”字样,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②其外包装物品不要印制太多,广告费投入也不要过大,以免因确权遇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5、要科学地申报商标和填写商品名称
①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上来定。如商标使用在一个大件商品上,一个组合商标未免不可;如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皮带扣等商品上,组合商标可能不够美观,当然申报单一商标为好。
另外,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各有利弊:
从费用上看,目前实行的是一类一标一件一收费,即一个图形、中文、外文组合起来的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只收一个申请件的费用,如果将三者分开,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则收三个申请件的费用。
从核准的难易程度上看,单一的商标易于核准,而组合商标则很难避免其中某一部分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因此在审查中被退回修正的较多,往往推迟核准的时间。
②填报商品名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首先,填报商品名称不能跨类而且要规范具体。其次,要精选商品,以求在全类得到保护。一般的商标要想在全类得到保护,申报的商品必须在该类各组精选,有所侧重的做到每组都报上一至几个适合自己的商品。再次,填报商品数量要考虑费用的支出。目前,申请规费有超项加收的规定,即一份申请限报商品/服务10个,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因此建议每件申请力争报10个商品/服务,即使现在没有的商品/服务也可以报。至于是否超项申报,要根据情况并结合是否全类得到保护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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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要做哪些准备
1、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2、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2000左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与代理费。
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三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网上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