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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人看过2024-0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具体体现于: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
    1、如果当事人都自愿认可接受的,合同有效,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
    2、但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显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21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约定由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该约定仅约定转让的股东双方,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2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时,若对股东优先认缴权造成侵害,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非诉讼方式,是指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请求公司停止发行新股或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若公司同意停止发行新股或同意股东认缴新增股份的,那么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2、诉讼方式,当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时,此决议是无效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当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方式时,此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即可撤销之诉。

  • 134人看过2024-01-21

    1、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规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1

    1、侵犯姓名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 160人看过2024-01-21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可以作为股东成立农村合作社,公司要想成不农村合作社成员,需要是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129人看过2024-01-21

    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起诉到法院。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438人看过2024-01-21

    商标驳回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如果接到商标驳回通知,不要太过于紧张,驳回并不代表商标没救了。那么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1、遇到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这是最常见的驳回理由,尽管提交注册之前可能已经进行过风险查询,但是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难免存在主观的因素。所以申请商标出现整体或部分近似、跨类别近似的现象非常常见。

    2、如果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会被商标局判定为缺乏显著性。例如:

    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⑵、?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但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还受到类别的影响,例如苹果注册在9类(电子产品)就具有显著性,注册在31类(果蔬)的类别就不行。

    ⑶、以上两种情况,都还有进行驳回复审的必要,很有可能就把商标抢救回来了。但是如果触碰了违法禁用条款,那十有八九是没救了。

    例如:

    1、同国家、国家机关、政府国际组织有关的一切(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等),外国的也一样(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与各种官方的质检机构标志相近的,经授权的除外;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1、放弃该商标的申请

    如果品牌还未进行推广,可以及时放弃商标。但如果推广已经大量进行,则要承担相应损失。

    2、重新注册

    如果第一次注册时是组合注册被驳回,那么重新注册可以选择将文字和图形分开注册,先取得一部分的商标。

    3、驳回复审

    这也是最常用,最有效的方式。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之内递交复审文件到商标局即可,若超过15天则视为默认放弃。

    现在商标多数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驳回通知书也会下发到代理机构手上,因此一定要挑选靠谱的代理机构。驳回通知书非常重要!

    在复审中,可以陈述关于该商标情况,企业情况以及申请人认为该商标不应驳回的理由。商标局有一定机会接受申请人在复审中的陈述,从而重新核准该商标予以注册。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的介绍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10人看过2024-01-21
    1、合同订立的过程: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2、合同订立的后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是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
  • 114人看过2024-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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