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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4人看过2024-01-21
    有三种情况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默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违法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151人看过2024-01-21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144人看过2024-01-21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法: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则劳动合同应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分立合并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按劳动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用人单位及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执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为解除原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新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虽然在名义上有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员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依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要求补经济补偿。
    (三)所有的当事人可以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另行作出约定。这是一项授权性的条款,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找出更好的解决办法来。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因为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
  • 121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 138人看过2024-01-21
    签订集体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三)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四)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五)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
    (六)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 139人看过2024-01-21
    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 143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 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 248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争议由哪些部门解决是指由哪些有权机构管理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 129人看过2024-01-21
    试用期解除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鉴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因招用该劳动者支出了相关费用,但劳动者却在试用期可随时解除合同,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成为必要,毕竟在这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如果权利却因此受到损害,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 127人看过2024-01-21
    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作内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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