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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21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特殊授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是一揽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法人;接受投资的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授权将所接受的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无条件的用于承担法人自己的民事责任。
    既然是有限授权,那就是还有所保留。投资人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以上就是什么是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151人看过2024-01-21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遭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于操纵市场之苦的,也有权对不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公司经营者的失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了股东利益,则股东只能为了捍卫公司利益而提起间接诉讼,而不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诉讼;倘若公司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同时损害了东公司和股的利益,则股东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诉讼。
  • 156人看过2024-01-21
    关于股东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资本额享有所有人受益的权利、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有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1、表决权是一种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具有固有、单独股东权和特殊民事权的特点。我国实施一股一表决的原则,这是股权平等的体现。它与一人一表决的原则相反,在资合公司中有利于实现资本多数决原则!表决权的形式方式有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
    2、依法转让股份和出资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须在交易场所进行;另外,不能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要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纪录、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早期大陆法不考虑股东与经营的信息对称的问题,到了20世纪才开始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在德国首先出现质询权。质询权的法律基础是公益权而非自益权
    4、分配红利的权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
    5、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的过程当中,股东又按照它们的出资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新股的认购权。
    7、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8、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新的协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
  • 135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 196人看过2024-01-21
    (一)指标保护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
    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
    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
    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
    (二)法律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 151人看过2024-01-21
    1、行政责任
    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需缴纳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权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况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资金的,已经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也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具体来说,
    第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139人看过2024-01-21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种责任:
    (一)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二)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三)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四)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股东出资,股东出资责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出资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162人看过2024-01-21
    一、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二、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58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实物作价出资的,该事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东应当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认缴的出资,用作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入公司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以上就是有关股东出资,股东出资形式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出资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158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以上就是有关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方式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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