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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人看过2024-01-21
如今不管是电商,还是个体户,各个行业的商品买卖越来越需要商标,因此对商标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很多朋友都在纠结购买商标还是自己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好还是购买商标好?对于这个问题呢,各有利弊,注册商标主要是便宜,但商标局对商标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了,注册不成功是不退款的,不仅仅浪费1年的时间,还耽误了机遇,还得重新注册。
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非常多的,总体讲风险高,时间长,而且商标的名字也不好起,但是便宜。
而买商标的费用相对来讲要贵一些,因为已经注册好的商标都是经过商标局严格审查的,前期后后,一年多的时间,才能拿到注册证,还解决了存在的异议,买到手呢,是一个完整无异议的商标,直接购买既省时又省力,就是费钱。因此,大掌柜建议购买商标,毕竟花费一年注册商标可能会错过很多机遇。那转让商标的平台有哪些?靠谱放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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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证失效
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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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1
一、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为将被许可商标使用权、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注册申请权等商标权益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订立的合同。
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1)非要式合同。根据《商标法》第42条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对于要约的承诺一旦到达要约发出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法律问题,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便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应地,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在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即成立,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生效设置条件或期限,或者存在无权代理、合同一方系无权处分抑或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特殊情况。
(3)注册商标的转移。商标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只是表明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债法意义上的拘束力,受让方具有获得注册商标的请求权,转让方具有获得相应对价的请求权,但是这并不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合同基础,但是反过来,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依照绝对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的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绝对权,其产生是基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及公告,其转让同样也应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以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2、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般而言,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非但没有受法律保护的价值,使用时甚至还有冒充注册商标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的法律风险,因此,实践中很少有就未注册商标达成的转让协议。但在两种特殊场景下,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或会成立:一是该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二是该未注册商标已经提交注册申请正在等待授权。
对于第一种未注册商标,因其具有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消极价值,[1]以及先用权的积极价值,[2]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其甚至具备与注册商标相当的权利,[3]故,这种未注册商标是具有商标法意义的价值的,故而当然具备交换价值。对于第二种未注册商标,因其具有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消极价值,[4]以及获准注册的期待价值,故,这种未注册商标也是具有商标法意义的价值的,据此拥有交换价值。前者的转让协议,我们称之为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我们称之为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合同。
3、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因为商标许可应该报商标局备案,故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5]根据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的内容也不相同。
(1)普通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普通许可方式下,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2)独占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独占许可方式下,在约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
(3)排他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排他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除享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还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无论哪种许可方式,转让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均会牵涉至少三方法律主体:商标注册人(许可人)、被许可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因被许可人转让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故需要得到许可人的同意,未经许可人同意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二、商标价值评估
商标转让合同是实现商标转让的合同基础,该合同中的必要条款通常都包括拟转让商标的价格,但因为商标是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常常为此反复磋商谈判,甚至因分歧过大而导致交易失败。为解决这个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商标价值评估制度应运而生。
商标评估最初兴起于英美,随着资产评估工作以及人们对产权认识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我国内地首例商标评估,是19xx年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青岛”啤酒商标的评估。为辅助企业股票上市,对青岛啤酒的商标价值评估,评估值为2.07亿元,此举开创了我国商标价值评估的先河。
(一)商标价值的定性认识
商标价值=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1、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
产品差异分为真实的差异和人为的差异。真实的产品差异是指自然特性的差异,两种不同牌子的香皂,它们的实际化学性能的差异属于真实的产品差异。人为的差异则是指内容相同但包装材料、外观设计、商标名称、产品形象、营销过程中的广告、售后服务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可见,商标价值就是导致产品的人为差异的重要因素,产品的人为差异主要形成了商标价值。
2、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举例而言,目前市场中存在若干家厂商,它们都生产同一种产品,这些厂商生产这种产品成本和质量都相同。其中一家厂商,拥有一个知名商标,容易促使消费者相信它家的产品品质可能要高于其他厂商的产品,那么该厂商就可以将其产品价格提高到比其他厂商较高的水平而不会失去消费者,同样消费者也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该厂商的产品,以便维护该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高品质的感性认知,因此,商标的价值也就表现为拥有知名商标给企业所带来超额的利润。
3、影响商标价值大小的因素
从上述商标价值的形成可以直观看到,商标不仅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水平及其他特征,更具有使资本价值增值的价值。因而只有正确分析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才可能对商标价值做出公允的评估。目前公认的影响商标价值大小的因素至少有以下五点:
(1)商标的超额利润产生的能力:超额利润越多,商标越有价值。
(2)商标的历史悠久性:创立时间越早,历史越悠久,价值越高。
(3)通用性和区域性的扩展能力:商标通用性强,可以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使用,那么就易产生广泛的影响力,其价值也会较高。
(4)商标的内涵及知名度:选择某种商标意味着某种消费和价值观念,当大多数人接受这种观念并成为一种时尚时,市场对这种商标的认知较高,需求也较大,那么商标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也较大,商标价值越高。
(5)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商标价值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也密切相关,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走势,国家法律、法规对商标的保护力度等外部环境,也是影响商标价值的重要因素。
(二)商标价值的定量计算
目前,我国常用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更多借鉴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成本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典型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原理是计算商标权成本价值的补偿,即对商标权在创制过程中耗费的设计费用、注册费和法律保护费、广告宣传费等成本的补偿。如果待评估的商标权不知名,为企业带来的盈利空间不大,采用成本法进行商标权价值的评估还是比较客观。但是,当商标具有较高调性和知名度,具备一定品牌效应时,使其重置,或计算其历史成本则难以准确反映该商标实际使用所具有的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突破了传统有形资产评估方法,一度被认为是最能反映商标价值的方法。但是在实践中,收益法在评估参数的选取方面一直存在较大问题,饱受质疑。
(1)商标收益额的预测:商标预期的收益是指预期由商标带来的未来收益。但是商标是不能单独创造价值的,它只有和其它企业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收益,企业整体资产所创造的收益,既有企业的有形资产创造的收益,也有无形资产创造的收益。其中由无形资产创造的收益可能不只是商标,可能还有专利、非专利技术、企业商誉、销售网络等。清晰界定商标收益和其它无形资产和企业有形资产收益的界限较为困难。
(2)商标收益年限的预测:注册商标是有法律保护年限的,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可以续展,续展之后的有效期仍为10年。因此,只要商标权利人愿意,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无限期。但是,商标并不一定能一直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一旦商标所有者企业发展态势下滑、产品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商标不能够反映企业产品的理念,那么商标即便仍在法律保护期内也不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商标收益年限的预测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商标收益折现率的预测:折现率的预测更是运用收益现值法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当折现率有微小的差异时,评估值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在预测折现率时要考虑到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以及被评估企业的个别风险率等,这些折现率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全部准确命中仍是小概率事件。
综上,商标价值的定量评估在当下尚处于探索阶段,通行的方法还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和创新多种定量的方法,如市场法、割差法、超额收入法以及实物期权法,尽可能准确估测商标的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决策参考。
三、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合同、标的价值外,还涉及转让过程中以及转让完成后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一)合规风险
商标权属于私权,法无明文不得限制商标权人处分其权利。但考虑到商标权往往牵涉公共利益,各国无一例外又对商标转让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不能分割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随意转让,集体商标不能转让,联合商标不能分开转让,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一共有人不能私自转让等,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商标连同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权人转让其商标时必须连同其营业一并转让。如果忽略了这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商标转让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便将引发合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为预防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从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标转让的关联交易必须对拟转让商标进行估值,并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为了促成交易,有的商标价值明显低估,基于这样的估值而完成的商标转让,合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6]
(二)操作风险
在我国,商标转让适用自由转让原则,商标转让与商标有关的商品生产经营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利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只转让商标权。但实践操作中,商标局对于办理转让注册商标只是要求受让人一方到办理大厅即可,不需要提交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由转让人签章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样的操作设置,可能造成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即由受让人或第三方利用假冒签章而将自有商标非法转让。
(三)合同风险
1、一标二卖
在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的场景下,或将引发合同的效力和违约风险。假如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该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再签商标转让合同,那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受让方享有撤销权。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仍然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或仍然不行使撤销权,那么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任何一个商标受让人都有权请求商标转让人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在商标局办理完毕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后,因履行不能,其他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无偿转让
商标转让中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应属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单方撤销赠与。[7]商标权的转移时间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因此商标无偿转让合同自签订成立至商标转让公告期间,商标转让人其实可以随时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赠与。
3、拟转让商标存在瑕疵
因商标为无体物,其存在的瑕疵只可能是权利瑕疵。当拟转让商标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被查封冻结、或者被其他人提“撤三”或无效申请,商标转让合同均存在较大的履约风险。若拟转让商标虽已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但并未在商标局案登记,则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不受在先的商标许可合同约束,继受取得注册商标后收回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4、善意取得不适用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买受人原始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以维护交易安全。虽然在我国善意取得的客体已经从动产扩张到不动产,但商标转让依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8]因此,商标受让人应全链路审查拟转让商标的流转情况,不能仅调查前手取得商标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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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1
男装知名品牌非常的多,比如才子、太平鸟、太子龙等等。那么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男装品牌与商标分类:其实服装类的商标都是属于25类的,无论是帽子,衣服,裤子,鞋子都是属于25类。25类是一个很大的类别
那么接下来就要说一说男装商标转让怎么办理了。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男装商标转让流程
首先,商标转让人以及受让人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
其次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之后,将会详细地检查所转让商标是否存在着问题,然后再核查商标受让人的资格。
最后商标局经过审查确认无误之后,将在商标局官网相关栏目上公告商标转让的信息,并且还会向商标受让人寄发一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概而言之商标转让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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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1
一、公司可以把商标转让给个人吗,内容是什么?
公司是可以把商标转让给个人的,内容为:商标属于虚拟资产是有价值的。只要是注册了的商标,那么这枚商标当然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双方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再提交详细的资料。只要得到了商标局的许可,那么这枚商标就可以转让成功。要是对这方面并不熟悉也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平台会协助你完成详细的流程。
二、相关内容拓展
商标转让给个人流程
准备商标转让申请书
转让人和个人受让人经过盖章签字确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商标转让时间大约在6-10个月左右
商标转让给个人所需材料
商标转让 个人名义,需要注意商标受让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保持一致。
商标转让给个人所需文件: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0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我们对于商标的转让一直以来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误区,认为个人的商标只能与个人之间进行转让,公司的商标也是如此。其实不然,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商标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只要是符合转让的条件,手续资料合法齐全,就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一点需要大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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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21
1、保温桶就是保温系列的产品,属于家庭使用的容器,这里将其为商标分类下的第21类。 【2111】隔热用具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 ; 梳子及海棉, 刷子(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 清扫用具; 钢丝绒; 未 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 及陶器。 食物保温容器210007, 饮料隔热容器210035, 隔热瓶210046, 保温瓶210046, 冷藏瓶210047, 隔热容器210062, 冰块模210099,冷却容器(冰桶)210196, 冰桶210196, 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210211, 非电便携式冷藏盒210261, 保温袋210323, 茶壶保暖套210343 ※暖水瓶C210039, 暖水瓶壳C210040, 非电热壶C210053 注:1.本类似群各种瓶与2101瓶类似; 2.茶壶保暖套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610茶壶保暖套交叉检索。 2、保温桶商标转让费用:官费是1000,如果你需要转让保温桶商标可以联系。 3、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4、保温桶商标转让推荐: 商标分类:第21类 厨房洁具 商标类型:组合 商标名称:迪迪鼠 使用商品或服务: 碗(盆);家用器皿;杯;饭盒;摇动搅拌器;盥洗室器具;食物保温容器;冷却容器(冰桶);家用细筛;家用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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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人看过2024-01-21
相对于商标转让而言,商标注册一般是委托合同,比如很多公司与企业,就委托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公司来办理商标注册的业务,这里的委托,就是一个委托合同,商标局是要这个文件的。那么关于委托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首先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另外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商标专利的业务中,特别是一些专利,比如某家公司做不了,是可以委托给其它家来做的。
另外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效,在一些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在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最好也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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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1
办理商标的转让时,经常会出现许多的经济纠纷,这就涉及到经济法的内容,那么对于经济法中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的分类和处理的标准我们应该要有一个了解,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一)在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生在转让人一方的违约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受让人交付有关该注册商标的证件资料;
(2)所转让的商标权,由于超过有效期限未申请续展,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等各种原因而归于无效;
(3)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
(4)转让人在转让该注册商标之前已与第三人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转让;
(5)未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转让手续。
2.发生在受让人一方的违约
(1)受让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方式等)向转让人支付该注册商标转让价款;
(3)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受让人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转让手续。
(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生在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许可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转让给合同外第三人;
(2)许可人对于该注册商标期限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注册;
(3)许可人在该注册商标期限尚未届满时申请注销该商标,自动放弃该商标专用权;
(4)许可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5)许可人未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发生在被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被许可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被许可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使用的期限,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等;
(3)被许可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或方式)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费;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拒绝许可人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6)被许可人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合同纠纷要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合同当事人必须在商标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三种,分别在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过程中或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生。狭义的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仅指民间调解。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仲裁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在依法制作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入必须履行协议内容。
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没有法定舶程序,但商标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则必须严格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属于在程序上的不合法。
商标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一裁终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标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实行二审终审。生效的民事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判的内容。
商标作为一种商品也是可以转让的,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又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的纠纷类别的处理标准也不一样,调解的方式也不一样,我们应该要对纠纷处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确保能够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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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人看过2024-01-21
1、商标转让前需了解商标的法律状态
(1)查询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
发现心仪的商标后,受让方应当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了解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被注销等情况。
(2)查询转让商标的剩余使用年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转让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受让方记得要在合同中增加让转让方尽快办理续展的条款。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那商标局是不会核准商标转让行为的。
(3)查询转让商标的许可情况
受让方要了解转让方是否转让商标前有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被转让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商标转让中的受让方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转让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双方最好就该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4)查询转让商标是否被质押
转让商标前,受让方需要弄清楚商标是否已被质押。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的。
(5)查询转让商标是否被重复转让
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书的受让方。因此,受让方可以去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的注册流程,看看有没有已经被转让过的信息,如果没有则证明该商标未被转让过。
2、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所以,受让方一定要向转让方确认待转让商标是否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有要一并转让才行。
3、未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能否转让
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4、转让双方的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
如果转让双方都是公司,二者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运营的。如果受让方中是个人的话,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转让方则只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商标未做变更或导致商标转让被驳回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尽快为转让商标办理变更手续。另外,双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5、是否需要为商标转让做公证
虽然商标局并未要求双方为商标转让行为做公证,但小编还是建议双方最好去公证处为《商标转让声明书》做一下公证。公证有利于保障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双方的信任程度,尽可能避免损失,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虽然商标转让有风险,但只要受让方能在转让前对转让商标好好调查一下,就能降低甚至规避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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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1
那么,今天我们的主题就是关于“商标转让/移转”。或许有些细心申请人的会发现,在申请书上,是这么写着的:
“商标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也就是该份申请书,是递交给商标局后,办理申请中/注册成功商标的转让或移转手续。那么,转让跟移转又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