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我公司(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阳湖老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都昌县首家市场运作旅游开发的专业性公司,于20 xx年5月合法注册成立。为保护公司正当合法的商业权益,将公司名称中包含的“老爷庙”三字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 xx年6月13日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号:9523575,发文编号:ZC9523573SL。
20 xx年12月5日,我们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9523575BH1),驳回理由为:该文字中含有佛教场所“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我们随即提交了商标复审申请,列举了相关证据并澄清了公司经营业务为旅游相关业务,与宗教无直接关系,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0 xx年03月06日,我们收到了《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2024评73257S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重新受理了我们的商标评审,我们至今一直处于商标评审的环节。
但是最近我们查询发现,在我们之后申请的“老爷庙”第39类商标(申请号:10086658,申请日期:2024-10-20)却于20 xx年9月13日进入了公示公告,这是否违反了商标优先注册权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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