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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人看过2024-01-21

    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诉求不同确定。

    争议发生在公司内部,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民法规则的适用,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股东资格。

    争议发生在公司外部,即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则属于团体法调整范围,应当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则为标准,认定股东资格。

    一个规范登记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应具备股东的全部特征,即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文件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取得公司颁发的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上述特征中,公司章程、登记文件及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股东所具备的形式特征,而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以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则是公司股东所具备的实质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6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人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 292人看过2024-01-21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个人转让专利权有哪些途径个人专利转让费用如何计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参加各类技术展会

    参与各类专利技术新产品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信息,并在各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技术。各类技术交易活动是推广自己专利产品的好办法。但在参加这些活动方面也应该有选择的参加,尽量选择项目、技术、资金都有参与的展会。

    2、自行转让

    专利权人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专利宣传,自行与投资商洽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果想找到愿意投资专利项目,又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媒体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渠道之一,要达到好的宣传效果,选好媒体尤为重要,平面媒体要看他的读者群体和发行量,最好选择全国发行的经济信息类媒体,一般的企业会经常关注此类媒体,而且刊登面积不宜太小,最好在一个通栏以上,这样就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其次是网络媒体,网络媒体制作成本低,速度快,更改灵活,传播范围广、不受时空限制,但要选择知名度高,点击率高的网站。另外,通过朋友介绍自行与投资商面谈也是专利自行转让最有效的方法,成果率非常高。

    3、委托中介机构

    通过中介公司。首先选择国家正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可以到专利局网站上查询,有专门的专利代理信息页,还包括了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违规行为的惩戒等。在专利转让中,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话,转让登记手续由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转让人)只需要提供转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和受让方谈判的时候,一定要带上懂得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律师提供专利转让全程法律服务,以保障在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个人专利转让费用如何计算?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次性结算、提成、固定与提成相结合。

    “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价格,由被许可方(受让方)一次性向许可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

    “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两种,“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净销售额人为地固定在某一个数字上(不管实际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内每年按这个数字提成;“滑动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或实际的净销售额提成。

    “固定与提成相结合”中“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费,也叫“入门费”,这部分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提成”部分要在项目投产后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支付,方法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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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12人看过2024-01-21
    不可以,但是可以要求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 892人看过2024-01-21

    我们都知道在申请专利之前要进行查询,因为只有通过了查询,你才知道你的专利是否与他人重复,那么专利查询费用要如何进行呢?我们通过本文告诉你答案,你可以要记好了。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专利费用如何进行专利查询

    专利查询工具/原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专利查询方法/步骤

    1、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网页上部的菜单中点击“专利检索与查询”。

    2、进入“专利检索与查询”之后,点击右下方的“专利查询”,进入“信息查询页面”。其中有“收费信息查询”、“年费计算系统”等。

    3、点击收费信息查询,进入页面后输入专利的申请号,就可以查询到有关专利的各项收费信息及时间。

    4、如果不知道需要缴纳多少的年费,点击“年费计算系统”,下载之后打开,根据你的专利信息计算年费即可。

    专利查询注意事项

    如果是缴费过后查询费用是否缴上,一般需要15天之后网络上才会显示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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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51人看过2024-01-21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19人看过2024-01-21

    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构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韩国商法第37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虽已登记,但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时,亦同(即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对抗力的这项例外,与上述的第一项规则并不冲突,第一项规则保护的是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这项例外保护的是有正当理由不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二、法律关系构建的价值取向

    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例如,当善意第三人从显名股东处受让股权,取得质权或对显名股东的股权扣押时,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构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解决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市场的交易纷繁复杂,而且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交易之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真实情况已不可能,保护交易的安全十分必要。自近代以来,民法逐步确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制度,商法采纳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这些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保护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构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依此,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不实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第三人因与隐名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显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隐名投资出资不实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隐名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并非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

  • 111人看过2024-01-21

    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113人看过2024-01-21
    可以主张,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110人看过2024-01-21

    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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