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余人的同意。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具体条件如下:
1、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3、主体适格,即股东均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记名股票转让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意义上的区别: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1、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标准是: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意义上的区别: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意义上的区别: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一)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一、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
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边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我们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我们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如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中加盖公章或者要求有合法授权的员工签字。
第二、注意诉讼时效及其证据
有一些企业在交货后,并不积极主张权力讨要货款,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情况相反,就是积极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收集主张权利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举不出主张过权利、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以上两种行为都将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在产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三、注意保全
官司胜诉了,债务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不了,也就是俗语说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到两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
(二)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第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