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扩大小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相比旧的公司法规定而言,新的公司法拓宽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仅增加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还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更是增加了股东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规定了少数股东的召集、主持权制度及临时提案权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这实际上形成了召集权一元制。而新公司法则破除了这种召集权的一元制,采用了召集权多元制的做法。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来召集主持,如前者仍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规定与有限公司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对股东的要求是“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规定则地提高了小股东的话语权,有利于小股东进一步参与公司管理活动,推进公司民主决策。
三、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制
旧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所持股份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一个表决权。这一规定无疑会造成拥有控股权的股东绝对操纵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也就演变成为“大股东会”,而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而新公司法一方面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另一方面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小股东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改变大股东绝对掌控股东大会的局面,同时有利于刺激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的热情。
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