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财产还是不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解散时也必须进行清算以偿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个股东分配股份最合理的方法是: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个人出资额÷三人出资总额×100%。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2、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召开股东大会
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
(一)长期不分红,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五、解散公司请求权
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谢恒律师提示,由于申请保全时要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及与财产、证据相关的线索,提取诉讼的股东应提前做好准备。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力阻挠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系控制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但公司法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可以采取以上的退股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来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利。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无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份还是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确定股东和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往往不科学,不能接近股权的价值和市场价格。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同确定方法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在实践中,通常有几种方法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1)以股东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以公司净资产为转让价格;
(3)以经审计和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以拍卖和可变售价作为转让价格;还有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
所有这些方法都有优点,但也有缺点。以公司的出资额和净资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和评估方法能够通过清算和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目和资产,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和出售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决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公司的资产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股东出资的实际价值与股权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