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兼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兼并中流失。
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对于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的,也要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形式的兼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对于自找对象的企业兼并,可以协商议价,但是议价不得低于评估值所确认的底价。被兼并的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成交价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行政责任
依据《公司法》199条的规则,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挂号机关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虚报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伪资料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隐秘重要现实的,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情节严峻的,吊销公司挂号。
(二)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158条的规则,使用虚伪证明文件或许采纳其他手法虚报注册资本,诈骗公司挂号机关,获得公司挂号,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虚报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详细地,关于追查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中有详细规范:
1、实缴注册资本缺乏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的60%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仍虚报,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3、因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许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虚报数额虽未达到上述规范,但存在曾经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许向公司挂号机关主管人员受贿或许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隐名投资人退股,可以先显名,之后转让股权。还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归实际出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合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2、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下: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