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00人看过2024-01-21

    分公司下面不能设立分公司,只有总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

  • 140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1

    在公司注销前,本约定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仍旧没有缴完注册资本的,则就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而认缴制的注册的公司,如果公司没有负债,认缴期限又没有到期,则要把认缴的资金全部缴完,就可以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有负债的情况,或是还有其他的纠纷,则就需要把公司所有负债,所有纠纷都解决好,才能申请办理注销。

    当公司要申请注销时,如果注册资本规定时间内应要缴纳的资本没有缴纳,则就补缴才能注销公司,但如果公司没在规定时间中未缴的注册资本,则也可不用补缴,不过剩下没缴的注册资本则就要当做公司注销时的清算财产,当然,如果公司在注销清算时,发现这些资本仍旧不够抵债的,则股东就要对未缴出资外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权冻结适用情形如下: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破产重整不会优于破产清算。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可见,破产重整并不优于破产清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的方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21

    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外包,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贷款人系指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普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股权质押贷款的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上市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的手续: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须经公证);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 100人看过2024-01-21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