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倒闭法人没有股份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关于管理方面的规定,比如非法经营,还有,如果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法定代表人当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管理行为,不违法,结果公司还是赔了,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主要区别: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股东不能随便将出资撤回。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该股东的出资除去即可。
3、当有限公司的股东遇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