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04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能不能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不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8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经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
    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 109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11人看过2024-01-22

    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 104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显名股东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 111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清算期间如果股东需要提起代表诉讼的,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要求他们提起诉讼。因为在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3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方法如下: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107人看过2024-01-22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114人看过2024-01-22

    如下:

    (一)自己的名称。为了明确交易对象和方便国家对法人的监管,法律要求法人实行“显明主义”,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必须具备自己的名称。法人设立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法人名称,但法律对法人命名进行适当干预。法人对自己的名称具有专有权。一般而言,法人名称具有以下限制:其一,名称单一。一个法人仅能使用一个名称。其二,警示原则,如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或存在有限公司字样,禁止非法人组织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三,要素限定。企业名称须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名称、组织形式等要素依次组成。其四,公序良俗原则。法人所取名称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二)组织机构。我国法人概念采取“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以法人的组织机构为法人的实在基础。为形成并贯彻法人的独立意思,法人须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团体意志的机构,如股东大会、会员大会等。对无意思机关的财团法人,其意思由捐助章程形成。执行机关,即执行意思法人机关的意思及意思机关的决议,对内管理法人内部所发生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以监督执行机关的具体活动为己任。

    (三)住所。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地点,也是债务履行、诉讼管辖以及清算的地点。为确定与法人有关的民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空间要素,法律确定某一固定地点为法人的所在,即为法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营利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其住所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财产和经费。财产主要是针对营利法人而言的,而经费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殊的公司类型,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对其注册资本还有具体要求。

  • 107人看过2024-01-22
    怎样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它不仅可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并且这种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已经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