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三大类:一般解散事由、强制解散的事由、股东请求解散。
一、一般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的事由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隐名股东要求获得确认股东资格需要: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2、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实际出资人获得了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如下:
1、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学术语,指公司董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实施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营业,或担任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无限责任股东,或不得兼任任何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义务。
2、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3、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就应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如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下:
1、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所以公司注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如: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等人承担责任;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承担债务。
有。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
隐名股东具有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地位,但是显名股东是公司实际承认的、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