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
2、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开立验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工商登记;
5、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7、办理税务登记;
8、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发票。
独资好。
一个股东的公司叫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这种公司最大的弊端就是公司章程有一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无限责任。
合资双方在企业文化、管理方面的分歧。一方注重的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并把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战略系统,另一方在乎的则是就业、稳定甚至政绩等很多非市场因素,思维不同造成合资双方相互掣肘,以至贻误商机。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一)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三)个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五)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准使用;
(六)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二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四、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区别,而且应当与其他的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