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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而核定征收税款由于纳税人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制造经营地和合理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的名称经营,但个人独资企业在起名字时必须要挑选行业字号,但需要留意的是,操作实务中,二者在名称挑选上均可以是某某某工作“坊”、“工作室”,或是某某某中心、某某某研究院这些取名。个体户管理条例里边明确要求:“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场地的摊贩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因此,固定场地不是个体经营者设立的必要标准,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制造和经营场所。
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和经营人都必须是投资开设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经营人可以是不一样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授权委托或聘请别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出来的,个人独资企业更满足当代企业规章制度的特点。此外个体户投资者不可出让,操作实务中需要注销后,再次注册登记为别的投资者经营,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开展工商变更登记,投资者变动涉及到依照资产出让个人所得征缴个税的问题,操作实务中,许多会将该出让个人行为与公司股权转让搞混。这一点需要留意。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设子公司,还可以委任别人做为个人独资企业子公司的责任人。个人独资企业不仅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开设子公司,还可以在外地开设子公司,由开设子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任。但个体工商户按要求不可设立子公司,可见独资企业的整体经营规模普遍超过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影响力都不同样,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企业的为名开展法律法规主题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可以做为其他组织或别的经济机构的一种方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现阶段操作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成别的企业的公司股东,以企业的为名具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以企业的为名做为别的企业的公司股东,只有以投资者(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变成别的企业的公司股东。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规定也各有不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创建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做账。而个体工商户因为状况繁杂,是不是要创建企业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执行的新会计法中也只干了原则问题的要求。依照稽查状况看,各个工商户可以依照税务局的规定创建帐户,假如税务局不做规定,还可以不开展财务核算。此外在税收优惠政策层面,在查账征收时二者也是有一定的差别。
6、二者经营范围的限制也不一样。在经营范围上,个体户遭受的行业限制较多,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要比个体户要大很多,比如说:互联网销售宠物药品的业务,个体户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但法律法规容许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该项业务。线下经营也是一样,个体户的经营范围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遭受的限制更多。
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
1、确定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注册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到银行开户。
优点:
1、独立性
无论是在经营管理还是在利润分配上,个人独资企业都完全体现了经营者个人的意志,自主经营,省却了和其他股东商议的麻烦。所谓“船小好掉头”,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2、简便性:组建容易,税收政策简单易懂。
3、手续简单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手续简单,比较容易开展操作。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简便,取得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
4、税收低: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所以企业所得即为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5、因企业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有利于保守企业机密,以及发扬业主个人创业精神。
6、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因企业经营好坏与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息息相关,所以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缺点:
1、不利于资金的大量筹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舍得业主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利于企业连续经营,极可能导致破产。
3、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4、缺乏规范的企业管理。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资产少,所以一般就会忽视对企业的管理。但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规章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权质押公司负债应该由质押权人负债吗
股权质押公司负债与质押权人无关。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随质押物一起质押,配股不属于孳息。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
1、确定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注册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到银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