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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2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9人看过2024-01-22

    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另一观点为“实质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

  • 114人看过2024-01-22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100人看过2024-01-22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2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22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22
    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而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包括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52人看过2024-01-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国际商标中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国际商标中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因为商标许可应该报商标局备案,故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的内容也不相同。

    (1)普通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普通许可方式下,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2)独占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独占许可方式下,在约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

    (3)排他许可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排他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除享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还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商标中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怎样的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544人看过2024-01-22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注册国际商标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委托商标代理注册国际商标流程是怎样的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三)申请准备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商标代理注册国际商标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5人看过2024-01-22

    生效条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效力认定?

    合同签订时总离不开生效条款,股权转让合同也不例外。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都一概具有法律效力呢?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忽视这个问题,很多股权转让合同中,往往给股权转让合同附加某些限制条件和要求,那么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和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的目的呢?

    答案往往是否定的,一方面,传统法律理论对股权转让合同所附加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限制要求,凡是违反这些限制性要求的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的自身特点也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股权转让方不得将要求受让方同意放弃部分股权权能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因为股东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决定了股东权利转让的效果与一般财产(包括物权或者债权)的转让效果稍有不同。

    因此,对于实践中所出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的五花八门的生效条件效力的判断不能笼统地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一律无效。对于这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难。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坚持逻辑合理原则。实践当中,有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约定了一些生效条件。虽然这些生效条件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实际操作上存在逻辑矛盾而可能被认定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往往还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转让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不能笼统进行立法或者作概括的规定,应有法院他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件来加以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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