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需要的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为总公司所有),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得两个公司)。
可以先将分公司注销。先由总公司做出分公司撤销的决议,总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偿还公司欠款,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破产重整后新出现的债权是可以申报的。过了申报期限也可以申报债权,但是需要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不得申报。但是也不得再次起诉要求偿还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规则是:
1、结清清算组的费用;
2、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保、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职工有工伤的,需要在第二顺序与工资一起结清工伤赔偿。破产财产的分配由管理人制定方案,各债权人可以提出建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还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如果是没有履行合同规定,那么可以去劳动局进行投诉,要求其进行仲裁。如果是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可以进行起诉,到当地法院进行相关操作。如果是涉嫌了诈骗行为,那么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