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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7人看过2024-01-22

    除了自身的技术创新,企业也常常需要通过专利交易、来购买专利技术促进企业的发展。那么企业如何通过专利转让找到合适的专利技术呢?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企业如何通过专利转让找到合适的专利技术

    1、专利技术成熟度的选择。

    专利技术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方案,将技术方案变成现实的产品,还要经过系列的开发过程。一般来说,企业更倾向于购买成熟度高的专利技术,也有企业更注重挖掘专利技术的潜在价值、以期获得更高的市场回报。因此,企业在购买专利技术时,要注意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如企业需立即投入生产的、则要看专利技术是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2、结合企业自身条件选择。

    要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如工艺水平、设备、资金等情况,对专利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以确保引进合适的技术。其次,企业还应根据实际用途、产业特征等,选择合适的专利转让方式。

    3、要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企业需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确定自身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看专利的应用情况。

    如一项专利技术已多次转让,则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确定市场是否饱和,确定该专利在市场上是否还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一般来说,已实施的专利技术成熟度可以得到保障;未实施的专利技术未经过市场验证、存在一定风险,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才可以引进。

    5、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

    企业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实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所谓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指该专利的种类、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出质、权利是否转移等。

    在庞大的专利技术资源中,既有数不尽的高价值专利,也有一些滥竽充数的垃圾专利。因此,企业在选择专利技术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专利技术的特点加以甄别,以便选择合适的专利技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企业如何通过专利转让找到合适的专利技术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78人看过2024-01-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什么是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为多长时间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什么是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著作权保护期为多长时间?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大多数国家规定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的保护期少于50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则不再保护。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什么是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为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616人看过2024-01-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知识产权顾问是做什么工作的主要业务是什么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知识产权顾问做的大概工作有

    1、审查、制作申请专利的文件。

    2、审查商标设计并申请注册。

    3、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单位所在地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设的代办处建立联络关系,负责本单位在该处的知识产权事务工作。

    4、审查、组织论证本单位发明成果和设计的商标的实施可行性。

    5、审查、分析本单位引进的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注册商标、技术秘密或称专有技术)的质量和实施的可行性。

    6、设立本单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构,及时把最新技术成果信息提供给单位先观部门。

    7、制定本单位科研计划和技术攻关计划,推动智力成果转化。

    8、处理和协调本单位内部和对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代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诉讼。

    9、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0、做好本单位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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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40人看过2024-01-22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
    其法律特征是: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被称为“预期”,以此区别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
    2、是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
    3、是能够履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
    4、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非细小义务。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145人看过2024-01-22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最短履行期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150人看过2024-01-22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145人看过2024-01-22
    当合同存在无效要件或者是合同履行不能的时候,装修公司可以拒绝履行。具体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一)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二)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三)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 141人看过2024-01-22
    商品房买卖未办理按揭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
    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 128人看过2024-01-22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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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应当注意,后履行抗辩权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即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约请求,抗辩权的行使超出适当范围的,后履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先履行一方按约履行后,后履行一方不得再延迟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 159人看过2024-01-22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二、技术转让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技术转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或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这主要是让与人对受让人的限制。让与人作为权利人,对实施或使用技术的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也是合理的,但不能限制受让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例如:当事人可以限制实施或使用技术的产品范围、销售范围,但不能限制他方当事人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不能限制、影响其的销售价格。
    3、在涉及专利的合同中,专利权人应维护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定量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定量告无效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但已支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方法。这在民法典出明文规定。一般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依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都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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