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股权转让无效多数是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确定合格投资者(需履行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冷静期确认,回访确认程序);
2、工商设立登记完成后,开立银行基本户;
3、开设基金募集账户,并签订《监督协议》;由合格投资者将出资注入募集账户;
4、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是否选择);由托管机构出具“实际到账证明”;
5、将上述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之产品备案子栏。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的知情权,是对公司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的知情权,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另一方主体是公司,因此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