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根据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三类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可以当法定代表人;当然新注册的公司,只要注册人或者其他人能够胜任这“三类人”中的一类就可以了。
至于法定代表人,都只有一个人;三者之间是“或”的关系。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但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
第一、增资的资金打入公司基本帐户,由银行出具对帐单和进帐单。
第二、银行出具对帐单和进帐单,资金的验资报告和财务账本等资料,去会计事务所让他们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照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法人营业执照;
6、专业机构出具的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的发行资本的资本报告,公司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后,股东的资本数额,股东名单。
第四、获得新的授权,去税务局做相应变更: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
4、其他文件
1、破产重整后,如果破产重整方案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
4、其次是税费。
5、最后是普通债权。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债务由存续企业承担,新设合并中合并的一方的债务由新设企业承担。
与吸收合并相比,新设合并中的股东都是新股东,如果合并各方均是股份公司,通常通过各方协议相互折算股份价值,交换持股实现新设合并,比如康柏与惠普的合并。新设和别的法律限制比吸收合并多,一般不采用新设合并,而有选择性地确定存续公司,将新设合并按照吸收合并处理。
是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从股权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具有价值,可以交易,定义在财产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第二、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