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的破产财产变价后用来清偿工程款,债权人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变价破产财产变价后的金额。
如果能全部偿还更好,如果不能全部偿还的话有多少偿还多少。
公司解散后协议还有效。但需要满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等条件。且该合同在进行企业债务清算时,接收清算组通知,应当作为债权予以申报,财产经清算完毕后,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物业属于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1)流程:1、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2、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备案;3、税务注销;4、登报公告45日之后再去注销公司;5、营业执照注销;6、工商注销;7、基本银行账户注销。
(2)费用:我国法律未规定办理公司注销需要收取费用,注销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期间可能产生相应的支出。但如果有代理机构代为进行注销,则需要交纳代理费。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什么联系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1)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相同点
A、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B、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C、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不同点
A、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B、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名称在申请至成立之前,发起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包括了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只有当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后,即公司正式成立了,公司才能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这时公司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法人才能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公司变更登记有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