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老板须知,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一样的,每个公司都有唯一的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者是互不冲突。注册号是由纯数字组成,有15位。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字母和数字组成,有18位。而目前因为“三证合一”,所以营业执照上面的则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二:住所≠实际业务经营地。
在公司注册是,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实际业务经营地不需要相同的。常见的情况有:①公司地址发生改变;②允许一照多址的特定条件;建筑业类的公司等。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三: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不等同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是说公司具备足够的资质可以从事所有经营范围,要看该企业是否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证书了。也不是说执照中经营范围里面写的内容,公司都可以从事,国家限制的除外。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四:公司名称不是永久不变的。
需要知道一点,公司名称不是永久不变的,是可以进行变更,只是在注册登记后,若无特殊原因在1年之内是不得变更的。若有需求更改名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五:注册资本≠公司实力≠实缴资本。
自2024年开始,公司注册资本正式改为认缴制,即股东承诺在某个期限内缴纳的资本。比如你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不代表公司已经给对公银行账户缴纳了2亿元,也不代表公司的固定资产有2亿元,而是只能说明公司各股东在承诺的某个时间段内将资金存入到公司账户。若您想了解某家公司是否进行实缴,可通过验资报告程序或者查询公司银行缴款单来知晓。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六: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
不同形式的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1、一人有限公司
唯一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有限公司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3、股份公司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股份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股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集团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集团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