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名。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和出资比例后,提交名称核名申请。(建议提交多个,提高申请通过率)
2.提交材料。名称核准后,确认地址信息、股东信息、业务范围,网上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按预约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3.领执照。正常情况下,如果注册地址和消防没有问题,可以携带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制点雕刻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人章、发票章,公司注册完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1、不在注册地址办公,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责令变更,未变更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2、公司住所地变更需要变更登记,并且在迁入新地址之前。
3、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租房合同或者是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
公司不续签,需补偿员工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若合同期满后,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一、内资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7、私营企业
8、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1.股东会的召集权是有严格的顺序限制的。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当前一顺位不能履行职务时,下一顺位才能够召集股东会。
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