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函需要新盖章。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废,公章已经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股权质押融资又称股权质权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融资方式。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
设立分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权质押登记不需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东就可以质押股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按手印,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投资入股一般没有特殊协议,都是按照入股金额占总投资的金额对分配的利润进行分割。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是一个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两个公司是同一控制之下的企业,一般是关联单位。
可以。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因此,股权实缴后是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在特殊情况下价值有可能很高(如认缴的高成长性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