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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29
    主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无故拒绝。
    (二)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保证人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9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 117人看过2024-01-29
    主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保证人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 129人看过2024-01-29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 141人看过2024-01-29
    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但在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前,由于债权转让未对债务人生效,受让人不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以起诉代替债权转让通知,受让人必须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如受让人仅根据转让合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应驳回起诉。
  • 592人看过2024-01-29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一)债务人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
    (二)债权人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 123人看过2024-01-29
    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如下: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179人看过2024-01-29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 154人看过2024-01-29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170人看过2024-01-29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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