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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人看过2024-01-22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是:
    1、召集和支持股东大会,推进会议进程;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履行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 110人看过2024-01-22
    分公司不注销对总公司是有影响的。
    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连带责任,不管债权债务,还是工商税务。分公司不去注销税务,不能如期申报,分公司就会上税务的黑名单,分公司对税务的罚款、处罚不处理,就会连带总公司上黑名单,导致总公司开票、报税都会出现问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105人看过2024-01-22

    从重组和破产的相关内容看,并不属于。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 107人看过2024-01-22

    1、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106人看过2024-01-22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此处所说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能执行)是不能执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的。

  • 107人看过2024-01-22

    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 104人看过2024-01-22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承担下列责任: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8人看过2024-01-22
    (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09人看过2024-01-22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合伙合同可能对合伙期限并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合伙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下列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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