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二人以上。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有一个股东。
2、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一般应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方面。
4、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三个董事会和一个层次,即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经理。
5、有公司住所。作为一家公司,它必须有一个稳定的营业场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投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