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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人看过2024-01-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十个以下股东;
    2、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3、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 103人看过2024-01-22
    收购对方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
    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 104人看过2024-01-22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 104人看过2024-01-22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104人看过2024-01-22

    查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7人看过2024-01-22
    融资需要出让股权。融资需要以公司的财产为代价,一般就是拿公司的股份做交易,也就是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融资一般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一、刚注册的公司可以变更名称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变更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变更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可以变更公司名称,也就是说,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公司名称在经核准登记注册一年后,即可予以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更名流程

    公司更名手续很简单:首先到工商局去做“商号查重和核准”,意思就是说看看新取的名字有没有别的企业在使用,如果没有别的企业使用,那么工商局会出具一个名称核准通知。之后相关的证件办理步骤是:

    1、工商局:持工商局的变更申请书、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变更名称)、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通常时间在一周吧,费用就是证件的工本费。

    2、到公安局重新刻章

    3、技术监督局: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卡。最多两个工作日,工本费100多吧。

    4、国税、地税:持税务局的变更申请书、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果有购买发票的应先核销发票。时间最多1-2个工作日。

    5、开户银行:无论是基本帐户还是一般帐户都要变更,一般没有费用。

    另外,新注册的公司好象在一年之内是不能变更名称的,当然如果工商局有关系的话另当别论。)待已在工商局办结了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持执照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等所有载公司名称的证照。公司铭牌应在核准后制作完成,领取执照后即可挂牌,具体时间法律无限制。

  • 104人看过2024-01-22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186人看过2024-01-22

    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公司,去刻宫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票。

  • 103人看过2024-01-22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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