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10人看过2024-01-23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这些义务之违反、发起人权利和权力之滥用,会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对设立中*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23

      私募投资存在的风险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三)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僻陋要求低,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投资方作为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一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进行防范,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境内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和无形资产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难于登陆主板市场,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于满足企业上市的需求;产权交易市场性质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以及统一的监管,这无疑又为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增加了退出风险。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小股东能不能担任董事长,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23
    监事如果利用职权收受钱财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
  • 126人看过2024-01-23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当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上。而法人指的是公司。

    通常来说,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 115人看过2024-01-23
    股东的权利包括: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 110人看过2024-01-23
    限制规定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 108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可以分配利润。因为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公司的股份应当由股东持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09人看过2024-01-23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的资格,所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只有负责人。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